院长在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精准执行现场会上的讲话
市委领导在全市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创稿)
在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推进会上的讲话提纲
※※(2016年x月x日)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经市委同意召开的,市委x书记对我市解决“执行难”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刚才x院长作了一个很全面的讲话,讲得很好,希望全市法院系统认真抓好落实市银监局、xx县政法委、xx县人大、xx县法院等四个单位作了很好的发言,希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由于刚才x院长已经讲得很全面,也很到位,我就不再重复讲了。现在,我想围绕几个关键词,也是我个人认为是解决“执行难”的几个关键,谈谈我的观点、想法和希望,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关键词。认识,就是请大家从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和定位解决“执行难”工作。这个问题x院长也讲过,我想换一个视角再强化一下。因为认识不深刻、不到位,就不会有思想自觉,更不可能有行动自觉。如果没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也就不可能完成攻坚克难的工作任务。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治理工作也开展了相当1长的时间,早在2008年中央政法委就召开过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我们省政法委和市政法委也开过几次会议进行部署和推进。应该讲,过去开展的集中清理积案活动是富有成效的。但不可否认,没有根本解决。否则,最高院周强院长也就不会在今年3月13日的人代会上再次作出“用二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执行难”为什么会成为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我看首先是由于认识不深刻、不到位造成的。我们有些同志,包括有些法院的同志,在对待和处理执行案件时往往是“一叶障目”。只看到个案的特殊性,只看到具体被执行人的具体“困难”和具体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看不到个体对整体、个案对全局的影响,看不到个别案件执行不到位对整个法律权威和全社会法治信仰的破坏。在处理具体执行案件时,往往因被执行人“情况特殊”而放一马,或者因为执行有难度就放一放,结果就导致了许多本来可以及时执结的案件久拖不结,拖成难以执行的案件。一个案件执行不到位,就可能影响许多案件的执行,当许多案件都执行不了时,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就会倒地。没有法律权威和法治信仰的支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就必然是一句空话。这一点,我们老一辈革命家就比我们认识更深刻,而且做出了很好的示范。延安时期处理的黄克功案件就是典型。黄克功在红军长征时就担任旅长,作战勇猛、战功卓著。案件发生后,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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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关键词。责任,就是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健全严密的责任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已经成为推进国家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和标志。实践证明,开展任何工作,如果责任不落实,不实行严格责任追究,这项工作就很难落实到位、达到如期成效。《民事诉讼法》对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应该履行的协助义务,以及对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行为的处罚,都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市法院可以组织人员对这些规定进行梳理,汇编成宣传手册,下发到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市县(区)司法局要把各单位学习情况列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以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更要树立起法律权威,对于个别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敢于亮剑,你们可以学学xx中院,敢于用法律之剑,斩杀歪风邪气,以儆效尤。宣传部门在坚持正面引导的同时,要加大反面典型的报道,形成高压震慑舆情,营造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氛围。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