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存废绕不开的两个问题

公权力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各项服务,以满足个体和社会的需求。信访制度作为各公权力机关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在当下社会需求的搜集、整合和满足,以及执政理念和施政效果的监测检验方面发挥着作用。

信访制度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废除的理由也多种多样,当下能否废除信访制度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信访在当下发挥了什么样的社会治理功能。在目前,这些功能是否具有其他更好的机制可替代。

公权力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各项服务,以满足个体和社会的需求。信访制度作为各公权力机关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在对当下社会需求的搜集、整合和满足,以及执政理念和施政效果的监测检验方面发挥着作用。

信访是公共服务机关搜集公民需求的重要渠道。以北京市政法民生热线电话接访为例,小到用水用电、供暖供气、路政园林,大到教育医疗、征地拆迁、违章违建、劳动保障等问题都被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地解答、批转办理。在接访中,接访人员搜集到了公民最关切的需求,通过对来电反映的问题的归类整理,最终为改善民生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信访是公共服务质量的监测部门和售后服务部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类似于一个大公司,没有质量管控和售后服务部门的公司要实现良性化和规范化治理是不可能的,国家的治理亦如此。如果缺乏一个切实可行的公共服务质量监测部门和售后服务部门,其执政方略将脱离公民需求,执政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公民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大多为质量较差、甚至是严重侵犯来访者权利的公共服务。高效便捷畅通的信访渠道有利于实时监测、及时整改,以便于提高服务质量。

信访是上级监督下级的重要启动途径。执政措施的执行依赖于逐级传达和基层的最终落实,其有效传达和不折不扣地执行离不开监督保驾护航。畅通的信访通道使得欺上瞒下难以实现,各部门领导通过接访,实现了足不出户地直接了解到部门具体办事人员的工作情况,上级领导可以了解下级部门是否在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这样,群众信访反映情况就成了上级监督下级的重要启动途径。

信访是公民和公权力部门沟通的重要桥梁。门难进、脸难看、电话打不通、找不到工作人员是部分机关和干部常见的恶习,严重损害了党政形象和公信力。信访使得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有了投诉的渠道,通过投诉、接待部门的批转给部门领导、部门领导责成办事员联系公民,于是,一个重要的沟通桥梁得以建立。缺乏畅通的信访通道,面对上述遭遇,公民将难以实现和公权力部门的有效沟通。

信访是公民难得的泄愤场和解压阀。来信访的人,大体可以分为政策或法律咨询者、权利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者、诉求不合理和不合法者。对于后两类来访者,他们往往充满怨气甚至是愤怒。信访在提供矛盾化解沟通平台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倾诉的场域,在这里他们的压力得到释放,愤怒得到排解。事实上也是,在笔者的接访经历中,对于权利受害者,接访者做好耐心释法,指明维权的方向,在职权范围内化解纠纷,他们就不再愤怒。

信访是社会秩序的平衡器。信访可以说是“东方经验”,西方国家没有这个途径,公民发泄对执政者的不满和愤怒主要方式是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在他们的大多数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中,轻者交通堵塞瘫痪、重者演变为打砸抢烧等暴力事件。这种发泄方式极其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即维权者因为维权导致其他人的通行权利被侵犯,无辜者也可能在游行示威中受到不法伤害。畅通的信访制度避免了因为游行示威带来的无序和不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秩序平衡器的作用。

从理论上讲,诉讼可以取代信访,这也是多数专家学者抨击信访制度后得出的替代性国家治理方案。但在目前的实际中,真能取代信访吗。首先,诉讼维权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较高。时间上,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上诉程序3个月。诉讼成本上,律师费用也是一笔巨大的支出。而对于一些用水用电、供暖供气、路政园林紧急情况,拨打12345民生热线一个电话就能够快速解决问题。如果起诉到法院,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一个问题,受理后能否快速解决也是一个问题。其次,当事人诉讼程序完结后还上访从根本上说明信访无法被取代。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在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建立时,一些争议超出了司法所承载的能力,需要立法部门和党委政府部门支持和配合方能解决。另外,信访所具有的搜集社会需求、公共服务质量监测、上级对下级监督、沟通桥梁功能难以甚至是不可能被诉讼取代。

诉讼在社会政治经济转型期被专家学者们赋予了太多的期待,但是在纠纷解决上司法确实承载了不能承受之重。信访制度虽然被专家学者们所诟病,但是其所发挥的、而司法却不能发挥的功能不可忽视。某种意义上,信访在我国起到了国外所提倡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而我们现在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快速地推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或者如何推进信访制度改革,而不是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治理功能尚未完全发挥时,取消信访,将纠纷解决的重担全部扔给司法。

第二篇:信访制度的存于废❤论信访制度的存于废❤

存:

1.信访是一种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悠久本土渊源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政治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他是有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参政权延伸出的一种权利。信访的制度化建设早在我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便已开始。建国后民众直接凭借信访制度来获得和实现其信访权,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之一。

2.信访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一种途径,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

表达自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现代宪政制度的起点,它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和表达自由;这种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当然这种权利也受到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是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和道德”的限制。信访是实现表达自由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就为信访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信访是公民的一种重要表达自由的途径,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就是不可被取消的。主张取消信访制度也就是剥夺了公民的该项民主权利。

3.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迅速膨胀是个全球性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制衡、监督国家权力,是宪政的重大课题。从信访活动的实践来看,当前社会上一些热点问题的集体信访,如:拆迁、非法集资、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都直接因行政不当、违法行政而引起;再加上行政诉讼执行难、行政干预企业破产等行政干预司法的间接原因,导致现时信访事件的焦点集中在行政机关。此外司法不公也是信访中的大头,虽然还远比不上行政违法所占的比例大。在我们这样一个有浓厚行政传统、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进程以及急于向法治转型的国家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转型,规则的缺失所引起的种种行政违法、社会不公现象频频出现,通过信访来制约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显得特别重要。

4.信访是反腐倡廉的信息源,利于党内部的自身建设

信访制度的存在,成为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大量违纪案件中,有90%以上的案件线索是通过信访举报渠道获得的。据公开资料显示,从1994年1月到1995年6月,65个中央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共收到信访举报68983件次,这些信访举报为中央国家机关查处各类违法乱纪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和依据。这也符合中央的“民主反腐”的思路。

5.信访制度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填补司法权利救济政治权利上不足的作用

信访权的设立是对目前司法难以救济公民缺损权利以及维权堵塞现象的一种补救措施,很多时候它成为公民实现其自身基本权利,尤其是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救济权和取得赔偿权等参政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它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和化解纠纷的协调、监督与信息汇集的功能。它在某种程度上组织或缓和了民众用更激烈的手段合肥制度化的方式对抗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存的措施:

1、改造当前信访制度,突出信访制度规范化,创新化

应加强并细化以信访听证制度为核心的督查机制的建设,如《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从而改变通常的信访程序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仅受理案件却对纠纷解决不起作用的局面。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而且使监督公开化。

3、加快审判制度改革,使信访制度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

当前,首先要解决人们对司法腐败过分夸大、评价失真的现象,对司法工作的外部评价的偏颇予以纠偏,树立司法的必要权威。其次,运用有效的规则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群众信访的很大一部分问题是已经结案的司法判决,这就使司法机关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使司法权的功能被弱化。应完善司法,如完善执行制度、确保再审制度作用的发挥等来提升司法的功能,与此同时信访制度应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互补空缺,使得体制更规范、完善。

4、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包括行政公开在内的行政程序制度,增加信访处理的透明度。这方面值得肯定的是我国于今年4月正式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要到2008年5月1日才会生效,但相比之前该条例迟迟未出台是一大进步。

第二,健全和完善其它行政救济方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等制度。将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转入司法领域,形成信访呈情与行政和司法救济的程序上的有机对接,使其逐步纳入到国家法治体系中,起到“过滤”作用,使各种救济制度互相协调,有效发挥作用。

5、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奖惩制度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对于人权保障和行政效率的提高都必不可少。一些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导致的信访事件,一些政府工作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受理或将信访人毫无理由地拒之门外,使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侵害,必须追究其责任。

废:

1.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低效性,从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

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差异,而导致信息不共享,缺乏强制约力。这样势必造成两种情况。其一,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其二,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统领机关,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来京后不停地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信访者在北京四处投诉后,可问题并不能真正得到解决,导致对中央的政治权威的认同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

2.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

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所具有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参与,也就是公民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即所谓的“民意上达”。其二是权利救济,即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各种诉求往往交错在一起,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而且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在一定的程度上,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

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所以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信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的是,这种现象并不能真正的解决老百姓的根本问题,同时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客观上会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

3.信访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

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便意性。由于对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各部门均可以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而处理问题又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上级批示。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各地还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但由于各级政府为了抑制住上访的增加和升级,在收买和欺骗等方法不能发生效果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政治迫害。“截访”不在少数,其政治迫害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其中之一,就是使信访成为了有效的社会动员方式和维权抗争的手段,导致集体行动增加。同时,更为激烈的抗争活动也时有发生。

废的解决措施:

1.确保司法独立、消除司法不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我们必须坚持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只有司法部门才是最后的权利救济与申诉渠道,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道路上来,才能逐步并最终解决信访问题。针对目前两审终审制的司法现实,建议设立进行司法检查的巡回法院。巡回法院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定期在各个省市巡回办案,通过抽调案卷、接受群众申诉等形式对发现有重大疑问的案件要求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在必要时可由巡回法院提审,把目前的上访变为下访。

2.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尤其是较高的诉讼费用的承担对争议当事人来说往往是个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寻求其它经济成本较低的或免费的资源去解决问题,这往往也成了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三大诉讼法为标志的相对完善的诉讼制度,并辅之以仲裁、人民调解、行政机关居间裁决等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困难人群,应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正确引导人们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解决问题。同时,调整诉讼费用,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这些措施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引导到正常的诉讼渠道,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预测、评价作用,使绝大多数信访矛盾能够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

方式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

3.进行制度创新,以新的制度逐渐取代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

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制度,比如加拿大的公民投诉机制、法国的协调员制度、韩国的民意委员会制度;其次,可以考虑把信访制度的现行救济职能转移给人大代表,这样使信访工作有一个责任主体,通过这种方式,系统地建立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多元化利益表达渠道。制度创新,一是改变人们的行为惯性,二是改变人们的思想意识。试想,在一个以法治为常态的国家,法律成为人们普遍的信仰,那么他们自然不会再依赖于某种非常态的、人治的权利救济方式。

4.从现阶段出发,我们还得采取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态度

国家应该适当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空间成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布莱克提出,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组织和群体比个人更热衷于诉讼,组织越严密,诉讼的可能越大,而且组织在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要大于个人之间的诉讼1[13]。按照这个理论,一旦弱势群体拥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他们的维权能力必然大大增长,这样才能真正把他们从上访的行为和思维惯性中解脱出来。最后我们可以逐渐取消信访的救济功能,走向法治建国的正轨。

第三篇:练气功绕不过去的六个问题练气功绕不过去的六个问题

记不得是哪个功友写的。自勉。放在这里。提醒自己。

一、要想提高气功修炼效果,必须有恒心、有毅力

十年前,中国气功大潮刚刚涌起,我就提示大家:练功必须要有信心,恒心,毅力。信心,就是坚信气功是一种独特的身心锻炼的方法;恒心,就是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毅力,就是百折不挠地练,不能一包暴十寒,半途而废。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有恒心,功到自然成。当初许多人信誓旦旦:没问题。但十年下来,有多少人坚持了呢。当初讲过,求道者多如牛毛,得道者凤毛麟角。经过十年的检验,这是对的。一小时的站桩,谁都可以站下来;连续一个月的站桩,多数人可以坚持;连续一年的站桩,则并非很多人可以达到,而要坚持十年、一辈子,更是寥寥无几。这里的客观原因很多:

一是有些人原来身体有病,为了健康而修炼气功,练一段时间后,身体好了,就不在坚持练了,二是很多人是为了出功能,经一段后为出大功能,便就此罢休了;三是由于俗业缠身,工作一忙就仍掉了;四是有些人初期立下恒心修炼,戒酒、戒烟、节欲,但时间一长,就禁不住欲望的诱惑,在气功修炼和欲望之间选择了后者;五是有些人在气功低谷时,由于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得人对气功的扼杀,使人感到这里并不清净,甚治有政治风险,便退缩回去,不再练功

二、要想提高气功修炼效果,就要处理好气功修炼与求道修真的关系

人类最大的欲望是好奇心,最大的满足是自由解放。这两个因素,激励着人们不断地探索宇宙奥秘,探求自身奥秘,期望掌握宇宙规律,掌握自身命运。有的人从哲学角度探讨,有的人从人文角度探讨,有的人用外求法探讨,也有的人用内求法探讨。无论那一种,最终都是为了寻求真理,得到真理。气功修炼是解开人类自身奥秘、自然奥秘的途径之一。为求大道之理,千百年来求道者前赴后继,很多人不惜用一生的时间和代价,在自己身上实践。人们积累了很多的成果及有价值的经验,吸引更多的后来者去攀登。

由于我们国家的特定环境,人们把高层修炼和气功锻炼分开了。因为高层次修炼追求的境界,难以用人们熟悉的理论进行解释,多次被扣上封建,迷信,欺骗,反动的帽子。所以人们只能搞些低层次的气功锻炼。但气功锻炼和高层次修炼密不可分,凡气功修炼有素者必追求高层次修炼。或经高人指点,进入高层次修炼。用内求法,悟大道之理,求得真实本我,获得彻底解放。古往今来修成者不乏其人,激励后来有志者,不管遇到什么,都风雨兼程,勇猛精进。

只要树立求道修真的大目标,修炼遇到的困难就可以克服。目标越大,恒心,毅力就越大,动力也越大。只有下决心在气功锻炼的基础上,向求道修真的崇高目标精进,现阶段的练功效果才能显著。

三、要想提高气功修炼效果,就要处理好俗业、尘缘的关系

在入世环境中进行气功修炼,必然要和工作、事业、亲朋好友发生一定的联系。如这些关系处理不好,就很难使你能够安心地进行锻炼。可以说,凡未修成者,都是在尘缘未了的范围内。我们不提倡离家出走,而是鼓励大家入世修炼。既然尘缘未了,俗业未尽,那么你现在从事的工作,就是你的正业,气功锻炼只能是你的副业。这时期以干工作、事业、处理人际关系为主,气功锻炼只能每天拿出一块时间来使用,其他时间则是在行、站、坐、卧中有意兼练。

一般来说,清晨在家人未醒之前,挤出一个时辰的时间进行自我锻炼。其他时间可以象常人一样学习,生活,工作。但这两个小时,就需要毅力了。这一天两个小时能坚持下来的人,在心里生理上都会发生巨大变化。加上行站坐卧都坚持练功,百日之后,必可完成炼精化气,结成金丹。年纪大的人亦可完成添油接命。再坚持个十月左右的每日一个时辰的修炼,一般人都可以完成炼气化神和养胎,然后气足胎圆,进入出神阶段。到了此阶段,五眼六神通便能自然显现。这比那些好小术之人,每日练十小时功的效果要大的多。

经历这个阶段之后,在俗业和修真之间的比重,便开始出现平衡阶段,练功者从修下士进入修中士,想继续修真者,可拿三年时间练神还虚,即阳神出走;愿意入世者,也可以把自己练成一个智力超群,干事得心应手、成就大业之人。但这一切都要得法。

四、要想提高气功修炼效果,就要在搞清理、法上下功夫

古人说得好,„理不圆通,莫论修真‟。这就是说,进行气功锻炼和高层次修炼时,必须加强理论修养,参透真论实理。在理法上精通搞透,在修炼上即可通达顺畅。没有自学能力的人,就要在已学过的理法上多实践,力求悟透;有自学能力的人,则要多看修炼方面的经典著作。

所谓“找明师指点”,这是一种很偏狭的观念。这种理论似乎只有找到世外高人、得道大贤才能得到修真之谛;只有受到高人点化,才可明悟大道之理。事实上,很多贤人圣达都是在无师自通情况下,得道、成真的。由于有自学能力,参透古今中外经典名著,再经过自己修真实证,同样可以领悟求道之谛,获得正果,到达彼岸。

中国的传统观念是,凡得道之人,必须留下点化后人的警篇、警句,否则祸及孙。所以一般得道之人,都留下千古辉煌之作。对有自学能力的人来说,明师就在经典中。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4、相对明确原则。因为涉诉信访案件的个案性特点,在界定“生活困难”、“诉求合理性”等标准时必然存在一定障碍,如果采取数字化评判的标准仍存在不少不合理之处。目前从涉诉信访处理案件的类型来看,笔者建议对涉诉信访案件司法救助资金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由交通、医疗、工伤、产品责任等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因被告无力赔偿且生活严重困难的,才可以申请。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养老金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他救济未能解决,本人生活严重困难的,才可以申请。

目前宝山法院正在进行司法改革试点,接下来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司法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必然涉及到财政问题,那么以前“高院给一点、区里要一点、自己出一点”的司法救助格局势必会改变,考虑到涉诉信访司法救助的特性,我们认为司法救助应当纳入法院系统内预算为主,区层面配套为辅,救助资金不应包括社会捐赠和民政部门救济资金。民政部门或者社会救济可以解决信访人诉求的,应当不再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信访人在获得相当利益后,仍闹访者,视情况追回救助款,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目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都出台了《涉诉信访案件司法救助办法(试行)》,对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性质、来源、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相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上海虽然有关于司法救助的政策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司法救助资金流程管理办法》等,但都是规定了司法救助资金的审批程序,对司法救助符合标准等存在空白,亟需完善。一旦完善了准入门槛,应该在严格、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加快审批程序,甚至简化审批程序,而不是人为制造障碍。另外,笔者认为对于因为司法救助到位而息诉罢访的案例应当宣传,而充分让信访者和社会舆论了解,司法救助体现的“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基本精神,而非“会叫的孩子有奶吃”,助长缠访闹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