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政〔2009〕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库大坝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库大坝。本规定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及与其配套运用的泄洪、输水、过船等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按国家、省电监部门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坝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大坝按照本规定执行。各类水电站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等资料应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坝可参照执行。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库大坝管理责任

水库大坝应当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隶属关系,建立和落实以单位法人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责任制

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确保各主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

各级水利、经贸(电力)、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主管部门责任。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划,对其所管辖区域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行政领导责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水库大坝监督管理

对水库大坝安全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体制,省级各大坝管理部门监督大型直属水库,设区市大坝主管部门监督中型及直属水库,县(市、区)大坝主管部门监督小型水库。对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响面较大的特殊水库可另定。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全省水库大坝分级情况通知同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协调和督促下属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实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

(二)组织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开展定期安全检查与质量评价;

(三)组织实施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各类险情;

(四)组织实施水库汛期管理,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

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在监督、组织实施上述活动时,应当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全省所有水库大坝必须实行大坝注册登记。水库大坝按照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的办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注册登记工作按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及下列程序进行:

(一)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向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二)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所登记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改正;审核合格后,建立同级行业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由县级报设区市,最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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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我省有关水库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2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