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预防肺炎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高效、规范、有序地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根据《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结合前阶段防治“非典”工作经验和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司法行政系统范围内涉及“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强化意识

各单位要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防“非典”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及法律工作者在依法防治“非典”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防治“非典”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依据,提高公众法律认识,促使其自觉配合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机制,快速反应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各单位应未雨绸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工作情况制订各项“非典”防治工作制度,特别是在“非典”流行防疫期间的预防和报告制度。一是人员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任何人员外出活动应严格遵从政府及有关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自觉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各种卫生检疫检查。在“非典”流行期间不得前往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非典”疫区。若确因工作需要,应提前向本局报告,经本局批准后方可前往。回沪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疫隔离工作。二是疫区来人接待制度。接待“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当事人的,要做好防护措施,并记录该当事人地址、电话、暂住地点、有无发病症状等有关情况,事后立即报告本局。尽量避免接待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来沪探亲访友的人员。如有接待,立即报告。三是“非典”情况报告制度,在“非典”防疫工作期间,各单位应在每日下午4点以前向本局报告本单位防疫工作情况。严格执行“非典”情况“零报告”制度,有疫情及时报告(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被诊断为“非典”病例、疑似病例或需留院观察),无疫情报告平安。现阶段实行各单位于每周四下午2时前向本局报告的“零报告”制度由本局汇总后于当日5时前报区卫生局。

(三)加强管理,确保“非典”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各单位应按照区政府要求做好物资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和后勤车辆保障工作。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单位和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及时填补“非典”防治工作的漏洞。疫情流行期间,加强对会议室、办公室、食堂、洗手间等场所及公用车辆的消毒防护,办公室、会议室每天要有足够的时间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洗手间要配置消毒洗手液,并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防止“非典”的传入和传播。日常业务联系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通讯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到病患多发地区出差;严格控制各类大型活动和会议规模,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同时,各单位还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倡人人动手,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个人卫生和岗位卫生做起,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