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篇: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模版)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4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商局: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

六、投资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应当只对评估对象的技术状况发表专业意见,不得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七、财政、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和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诚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九、本通知印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工商总局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篇: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发布单位】

财政部、工商总局【发布文号】

财企[2009]46号【发布日期】

2009-03-30【生效日期】

2009-03-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财政部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4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商局: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

六、投资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应当只对评估对象的技术状况发表专业意见,不得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七、财政、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和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诚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九、本通知印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工商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浅谈如何加强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浅谈如何加强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再一次为我们提供了改善法律环境新的平台和深入开展制度创新的良好契机,更为我们提升公司登记工作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与原《公司法》比较,对公司非货币出资比例进行了缩小,而对非货币财产的范围则进一步延展。随着经济发展环境优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有更多的人着眼投资办公司,扩规模,增效益,而鉴于资金数额有限,更多的人将出资重点放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今年以来,我局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92家,其中37家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共同出资。作为注册登记人员,如何在日常注册登记工作中加强公司非货币出资行为管理,笔者谈一些浅显看法。

一、界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适用范围,履行好市场主体准入职责

(一)不能够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界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同时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此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类型,同时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可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而将工业产权列入知识产权,扩大了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在县一级公司注册登记机关,非货币财产出资则主要涉及实物(如房屋、车辆、机械设备、存货等)与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

(五)项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新《公司法》实施初期,笔者在对从事非货币财产出资注册登记公司时曾不解过,以公司实物出资部分为房屋、机械设备为例,机械设备作为股东出资,经全体股东同意,由股东将机械设备交付公司并对其进行确认,则机械设备则可作为公司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而房屋是需登记过户的固定资产,公司未设立,建设部门是不可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发给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而《条例》中所指“证明文件”是否可凭建设部门出具的一纸证明作为公司财产凭据进行评估。经反复思索与探讨,明确了只有在设立登记前能够转移财产权的非货币出资或者说无需登记过户,只需交付确认的非货币财产才具备首期出资或一次性缴付的条件。财产权转移只能在公司设立后方可实现的则适用于分期认缴资本(非首期出资)。

二、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监管

一是在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加强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注册登记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形式审查,掌握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的适用、比例等。同时必须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核实公司非货币财产与评估报告是否一致,防止公司股东借用他人非货币财产或虚报非货币财产欺骗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构成虚假出资。

二是加强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出资行为。要加强巡查力度,加强对公司行为监管,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对2005年下半年以来按原《公司法》登记注册的非货币财产或部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要按照原《公司法》的要求办理过户备案手续,对超过6个月未办理过户备案而又没有以货币进行非货币财产置换的,要按虚假出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是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的监督管理。首先,要确定从事非货币财产评估、验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评估、验资机构。第二,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和评估机构的监管。要核实评估报告中所列评估项目与公司实有财产是否一致。如近期一养殖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笔者一行对其进行实地核实,发现其构筑物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实有构筑物,究其原因,评估机构将办公室与鸡舍、猪舍及其他小构筑物一同评估,而办公室是应作为应登记过户的建筑物,不能作为首次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于是鉴于评估机构存在过失,对评估机构的行为责令改正,要求公司以符合规定的出资方式予以出资,取得主体资格。第三,对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要依据《公司法》第208条进行查处。

三、提升注册登记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

一要提升业务素质,提高登记水平。登记注册人员一定要深入学习“一法一条例”,深切领悟立法思想,把握法的精神,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执行好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注册登记质量和市场主体资格合法。

二要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注册登记人员要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登记模式,要善于加强对已设立公司的监管,确保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三要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工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第四篇: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标题: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号:财商字[1995]23号颁发日期:1995年02月13日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金融保险企业在新旧制度转轨过程中顺利实施新制度,切实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现就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编办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的《批复》精神,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实施监督和管理。财政部派驻各地的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在财政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对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必须接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各类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阻挠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按期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以便接受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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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政法规的建设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况,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在国家有关政府非政策指导下,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第、健全制度,努力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化。

中华人民共

二○○四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