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5篇
第一篇: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渝财企[2007]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243号)精神,做好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约电力、天然气、煤炭、油品等常规能源,开发和应用生物质能新能源等方面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节约能源方面的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宣传培训、审计、监测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资金拨付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市经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
市经委负责组织项目审核,审批项目申请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资金进行审核,负责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强调示范,注重实效,经济合理”的原则,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必须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办法[2006]243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重点支持我市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利用,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示范项目。
第六条“十一五”期间,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和《重庆市“十一五”节约能源规划》(渝府发[2006]103号)的重点领域与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节能重点示范项目。
第七条根据项目特点,节能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申报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重庆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申请支持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市级项目单位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后)。
2、区县级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后),由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四章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决策程序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节能专项资金及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已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取得可靠凭证后,按以下条件拨付资金:
1、财政无偿补助。当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投入超过30%时,由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供自有资金投入情况,市财政局据此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2、贷款贴息。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已付利息的相关文件和凭据后,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的财务处理:
1、非国有单位,增加“资本公积”。财政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2、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3、收到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对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后,市经委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再次申请财政补助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主动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相关检查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方案的,项目单位要专题报告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于撤销的项目,已收到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缴回市财政局。对于实施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市级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重新评审,并根据情况对项目专项资金作出收缴或继续支持的处理意见。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有效期为一年,若一年内项目尚未实施,则资金计划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节能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经委和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节能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区县(自治县)财政、经委和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淄政办发〔2007〕102号
发布日期:2007-11-30执行日期:2007-11-30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6)82号),市财政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等。
第三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重大工程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节能降耗奖励、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推广使用30项节能技术、节能装备和重点实施30项节能示范项目。
2.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30项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
2.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3.企业能源审计。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
5.节能宣传工作。
第六条上述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能获得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能5%以上。
2.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3.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07)31号)要求,对评选出的年度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成果、节能降耗优秀成果给予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06)81号)要求,对考核合格的前10名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2.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发布实施。
3.能源审计。按照省经贸委《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和市经贸委《关于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审核备案。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市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5.节能宣传。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要求。
第七条对节能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区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联合行文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重点项目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第十条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并报市经贸委备案。区县属及以下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市属及以上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一条对节能降耗奖励资金,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和《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进行确定;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企业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工作等资金扶持,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工作开展所需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节能降耗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四项节能公共管理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有关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区县、高新区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业要定期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贷款项目,根据企业隶属,由经贸、财政部门对其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市经贸、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
第三篇: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省财政厅设立了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工作的资金。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省节水、节能工作。
第三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水技术研发、项目工程补助。补助方式原则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对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也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第四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方面
1、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
2、余热余压利用项目;
3、绿色照明项目;
4、节约、替代石油项目;
5、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6、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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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