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研究课题申请书
一、申请课题名称
二、基本情况
三、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近期研究成果
四、课题研究方案(主要内容、研究方法、时间保证等,可另附页)
五、课题组所在单位意见
第二篇: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改革研究课题遴选公告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改革研究课题遴选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改革研究课题遴选公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努力实现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新突破,需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深入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科学态度和专业精神策划和推进各项改革,使改革方案、改革措施、改革成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选择八个重大改革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研究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二、申请单位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
三、研究课题
1.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研究。
2.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研究。
3.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4.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研究。
5.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6.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研究。
7.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制度机制研究。
8.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新机制问题研究。
四、具体要求
1.课题申请单位要根据自身研究优势,精心筹建课题组,并对课题组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负责。鼓励组成跨领域、跨学科的专家团队联合申请。
2.课题组负责人须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不具备此条件的,须有两名同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3.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课题组负责人。
五、申请、评审事宜
1.申请单位可登录网站:http://tgs.ndrc.gov.cn,下载《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改革研究课题申请书》。
2.申请单位根据自身研究优势选择课题,如实填写《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改革研究课题申请书》,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以邮戳时间或快递交寄时间为准)。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课题评审小组,从研究的创新性、深入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书进行评估,重点评估课题研究方向是否可以为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工作提供参考,择优遴选课题承担单位,并于2014年7月15日前通知承担单位联系人。
六、课题进度要求
1.承担单位接到遴选结果通知后,于2014年7月25日前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签订项目协议书。
2.承担单位应于2014年8月10日前完成课题研究大纲,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审查。
3.承担单位根据审查结果,对研究大纲进行修改完善,于2014年9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并根据要求做好中期成果汇报的准备。
4.承担单位根据中期评审反馈意见深化研究成果,于2014年11月底前提交最终研究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重大课题验收相关管理办法,对最终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正式向承担单位印发结题报告书。
七、课题研究经费
根据课题研究具体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一般在10万元左右)。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八、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邮编:100824)
联系人:马楠、赵少钦
联系电话:(010)68505838
68505616
传真:(010)68505832
————最新【精品】
范文
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1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2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3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第四篇:发展改革委工作信息发展改革委工作信息2017年第3期(总第402期)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1日
目
录
【领导批示】
●胡海峰市长就《推进全面接轨上海示范区建设的几点建议》作出重要批示
●《我市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获楼建明常务副市长批示【重要成果】
●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我市一批项目获上级资金补助7250万元【工作动态】
●楼建明常务副市长带队赴上海市发改委对接接轨上海工作●我市举办首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题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局,市有关领导。
——8国民经济综合处编联系电话:0573-8252118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