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思考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系。按照《公务员法》、《中共**市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委发[**]3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委办[**]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1.本规定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是指借用非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连续工作时间达3个月以上

2、对现已借调的人员,借调单位工作确实需要并且编制有空余,被借调单位同意且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可以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调配规定,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借调单位没有空余编制的,由借调单位负责清理清退

3、根据**委发[**]37号文件“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实有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实现,各镇机构编制实行冻结”的要求,各镇现自行借调的工作人员,由各镇负责清理清退

4、各单位对未经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离职的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追回当事人离职期间冒领的财政资金

5、自发文之日起,除区直部门承担区委、区政府下达的临时性重大任务,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完成任务或区里因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开展工作外,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借调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调单位和被借调人员承担,并要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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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各单位不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任免的干部,区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其职级待遇不作为今后提拔任用、工资晋升、职称评定、退休及参与有关改革等的任职资历

4、具有科员级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切实做好干部任免备案的有关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区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5、区组织人事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编制等部门不定期对全区科员级干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任免干部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已经任免的人事安排方案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