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的管理,不断提升“五好”基层党组织的质量,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并使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中开展“五好”创建活动的意见》(宜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好”基层党组织是以开展富有成效的党建活动,充分发挥党的基层战斗堡垒作用,体现党的先进性为主要特征,是实现党的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成绩突出,群众公认,并经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省委、市委、县委命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是统揽基层党建工作全局的重要载体,是基层党建工作牵头抓总的主体工程。开展创建活动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绿色五峰战略,不断拓宽基层党建工作领域,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我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四条凡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县的所有基层党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县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是“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县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层办)担负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五好”基层党组织分为省、市、县三级,分别由县以上党委审批、命名。命名“五好”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搞平衡照顾。
第二章条件
第七条“五好”基层党组织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县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五发[2004]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五好”基层党委,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外,所属基层党组织50%以上要达到“五好”标准。
第三章命名
第九条“五好”基层党组织的评选实行“申报考核制”。凡参加“五好”创建活动的基层党组织,开展经常性创建工作一年以上,有创建规划,成绩明显,经认真自评,结果在85分以上且当年没有“一票否决”记录的,均可申报“五好”基层党组织,不申报不考核。其申报考核的一般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上级党组织考核验收、命名。县直一级单位党组织由县委县直机关工委汇总后统一向县基层办申报;村级党组织、乡镇直机关、企业、学校等基层党组织由乡镇党委向县基层办申报;县属企业党组织由县经贸局机关党委向县基层办申报。申报前须征求纪委、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县基层办按照《关于印发〈创建“五好”基层党组织考核办法〉的通知》(五组[2004]3号)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考核评分,按得分排序,确定10%的差额,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实行“逐级争创制”。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都要开展“五好”创建活动,县级“五好”基层党组织要积极争创市级“五好”基层党组织,市级“五好”基层党组织要积极争创省级“五好”基层党组织。争创上一级“五好”基层党组织必须取得下一级“五好”基层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村)、最佳文明单位(村)要积极争创“五好”基层党组织;推荐省市委命名表彰的“五好”基层党组织优先从文明单位(村),最佳文明单位(村)中产生。
第十二条县委在每年“七·一”期间命名40个“五好”基层党组织,其中2个基层党委,20个农村、乡镇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3个县属企业党组织,15个县直机关党组织。
第四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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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一条“十佳村(居)委会党组织书记”和“十佳村(居)委会主任”的评选、命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基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