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队伍建设基本制度

四、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日常管理

1、组织生活管理。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每季上一次党课;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落实好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适时组织党员开展灵活多样、严肃活泼、注重实效的各类组织活动;各类组织生活要做到有记录、有总结、有汇报。

2、组织关系管理。实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接收地党组织要向转出地党组织返还党员组织关系回执单。党员因工作调动的,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按时办理转交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应办理党员证明信。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限期转接组织关系。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及时报告党组织。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

3、党籍管理。党籍是申请入党的人在履行入党手续,从组织上得到承认后而取得的党员资格。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要按党章及有关规定,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4、党费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一般不超过6个月;党员生活贫困的,可少交或免交。基层党组织每季向本地本单位党委缴纳一次党费,各地各单位党委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缴纳一次党费,并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2)党费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丧失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的党员。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规操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3)凡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都必须设立专门账簿,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在银行单立党费账户,及时将收缴的现金存入银行,不准私存或使用200元以上的现金,大额支出一律使用转帐支票。党支部每半年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党费的收缴情况;基层党委要在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各支部的党费收缴情况。县(市)区(局)党委、市直各党委每半年应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报告。

5、处置不合格党员

(1)以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为方针,以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为原则,对丧失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进行处置。

(2)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党员,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到期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是。调查了解,摸清情况;学习文件,掌握政策;召开支部大会,征求意见,核实问题,提出意见,形成处置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不合格党员受到处置后,处置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二)特殊类型党员管理

1、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创新手段,改进方式,努力使特殊类型党员不论在哪里,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管理,条块结合、分类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立足实际、灵活掌握和发挥特长,教育、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2、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1)加强对特殊类型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特殊类型党员管理台帐,掌握其基本情况,将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组织其参加党组织活动,分配其做适当工作。

(2)关心特殊类型党员,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

(3)认真做好特殊类型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管理等项工作。

(4)经常了解外出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定期向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及时通知他们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3、基本办法

(1)实行请假报告制度。临时到外地学习工作、探亲访友或居住,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党员,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请假报告,详细说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确定联系方式,并填写特殊类型党员登记表。其所在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记录。

(2)实行定人定期联系制度。凡有特殊类型党员的党支部,支委成员都要联系1-2名特殊类型党员。对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特殊类型党员,党组织要确定好具体联系人,每季度与他们联系一次,并做好详细记录。

(3)实行调查走访制度。每年对特殊类型党员的基本情况、外出时间、从事工作、所在地址、联系方式、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每季度对特殊类型党员家庭走访一次,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外出党员回家期间,党组织要到党员家中走访,沟通思想,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提出要求,交给任务。

(4)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对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虽然超过6个月、但流动地点不固定的党员,经基层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接收,并纳入到基层支部参加党的活动。《流动党员活动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组织负责,主要审核是否按规定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等。

(5)实行奖励制度。把特殊类型党员纳入“创先争优”活动范围,对表现突出、发挥作用好、贡献大的,党组织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4、保证措施

(1)建立党委领导、部门分工、基层落实的工作负责制。把特殊类型党员管理纳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组织、公安、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每半年研究和通报一次特殊类型党员管理工作。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特殊类型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是否为中共党员”内容,每半年向组织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党委组织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特殊类型党员管理工作。基层党组织要选派党性强、党务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特殊类型党员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2)努力为特殊类型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依托县(市)区(局)党员服务中心和林场所、街道、乡镇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特殊类型党员的生活、工作、学习、权益保障等提供服务。找准党组织活动与特殊类型党员本职工作或其特长的结合点,在特殊类型党员中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经营户”、“党员服务区”等主题实践活动,使其在日常生活中展示党员身份、发挥党员作用。

(3)落实特殊类型党员参加党内选举的权利。已转接组织关系的特殊类型党员要在转入地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特殊类型党员,要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特殊类型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特殊类型党员中产生会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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