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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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