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乡镇(街道)、系统、部门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1、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按照培养年轻干部的要求,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

2、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现任区各部委办局、街道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要有计划地交流。

3、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4、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有利于发挥领导干部才能的交流任职,应及时组织进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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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并获批准。

3、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公共物品。对违反干部交流纪律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建立健全干部交流的激励机制,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岗位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党政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有的可进行跨部门交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