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为贯彻落实这一重大决策,必须加快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同时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通过法律营造优良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建设民主法治、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越是贫穷的地方,法制进程越慢。主要表现在:
一是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
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由于“创新”空间不大,就习惯了“上头怎么说,下面怎样干”的模式,以“实干”和“实效”为原则,成天忙碌于田间地头,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业余的一点时间,多数用在打牌喝酒聊天上,几乎没有挤时间学习的习惯。因此,农村干部对国家颁布的法律一知半解的不在少数,有“实用主义”的思维和做法的,就算是佼佼者了。
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依法办事意识的淡薄,加之中国几千年的人治思想作祟,一般而言,政令在农村的进程,大概靠三个渠道:一是“喝哄骇诈”,这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方法,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颠倒了主仆关系,淡化了宗旨意识;其次是采取“高压政策”。不问三七二十一拉猪牵牛,地道鬼子进村模样,“催粮派款,刮宫引产”,农民上吊,干部受到处分;第三便是不管不问,甚至怕管怕问,导致农村矛盾增多,基层党组织瘫痪,凝聚力减弱,群众上访增加,稳定隐患增大。
二是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在广大农村,往往有政府却无司法,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二至三个乡镇,面积一般在二百平方公里左右。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管辖范围一般越大。这种情形还美其名曰“资源整合”。群众想打官司,要跑上百里山路才能找到法庭,通过立案、传询、开庭等程序,早也是筋疲力尽。所以农村广泛地流传着“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民谚。本身就贫穷,谁还经得住这个折腾。干脆不打也罢了,倒不如自己了断,往往为一件小事走上极端的事情时有发生。
担护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农村司法所,往往也是有其名无其实。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由于缺乏编制,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自身并不懂得多少法律,又从何普法和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农村群众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怕招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中国人的传统通病,农村尤其。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忧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再或就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不去找法律,反而去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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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是应在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方面寻求突破。其一,在制定涉及“三农”相关政策时要严格依法。政府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研究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构建农民利益的保障体系。其二,要搞好涉及“三农”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公安、计划生育等与农村工作有关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权限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路子。对涉及农村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如安监、交警、农机、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可以考虑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减少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确保对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三是加强乡镇公安派出机构建设,强化职能,配强队伍,加大公安的执法力度。针对农村的实际,加大打击农村黄、赌、毒的工作力度,惩治村痞村霸,铲除农村的黑恶势力,为建设文明的乡风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三,要搞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搞好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因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的涉农涉法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要因势利导,引导农民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该立案的坚决立案,不属立案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农民的救济途径,要公平公正办案,不和稀泥,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违法案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平息争议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二是组织好行政诉讼工作。对涉及‘三农”的行政争议纠纷行政复议不能挪央的,要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提起行政诉讼,利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人大监督,积极组织行政应诉,认真落实和执行司法判决法律文书,有错必改,有错必纠,维护公平和正义,平息矛盾,维持农村和谐与稳定。
四是应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寻求突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村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推行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把村里的重大事务和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给村民议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让广大农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村内事务的管理,提高决策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同时要看到,农村工作错综复杂,涉及诸多的矛盾,比如土地承包问题、土地流转问题、村务公开问题、宅基地使用问题等等,这就还需要制定出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又符合村情民意的村规民约,把农民的权利义务、各种组织的工作职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在落实村规民约工作中应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还要做到公开。尤其是在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重要事情上,一定要以保证农村工作有序、办事有据、多数人满意为原则,使村规民约得以认真执行。
五是应在发挥人大、政协职能作用方面寻求突破。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市人大、政协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观察。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发现和研究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续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法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确保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狠抓森林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加强对《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及农业生活资料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督促政府抓好农资价格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督促、协助政府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