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德宏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推荐五篇]

传统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一个涉及多个层面、包含多项内容的复杂系统工程。其展开需要借助多种资源、运用多种力量,调动整个社会全面参与。作为相当直接的一种资源,我国传统法治文化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提供材料和镜鉴。

在此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从性质上观察,传统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分属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因而存在巨大的根本性差异。这是存在于不同社会结构中的价值理念、风俗习惯、制度规范和行为方式的不同整体,其理论假设、思想体系、语言概念、经验基础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应该说,对此没有什么可以置疑之处。无论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还是从思想事实来说,都可以清晰看出差别。

不过,作为一种在广阔地域中存在数千年的文化形态,传统法治文化包含丰富的具体元素和表达形式,蕴藏着多种思想倾向和文化态度。多数内容深深地打上封建宗法社会的烙印,还有少量甚至是原始社会后期军事民主制时代的遗留。在今天看来,其中大部分明显是落后的,应该抛弃的,比如族诛、连作、肉刑、七出(指丈夫休妻的七种法定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春秋决狱等。但也有少量在那个时代属于超越性和前瞻性的内容,还有一些属于不同时代普同性的内容。着眼于理论阐发和思想延伸,着眼于元素离析和现实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可以从传统法治文化中得到一些有益的资源,古人的历史经验和思想探索仍然可以为今天的依法治国提供某些积极元素。

第一,传统法治文化中存在抑法轻法和重法敬法两种绵长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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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传统法治文化明确主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将法律和道德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治理国家一直是中国法治文化的特征。《尚书·虞书·皋陶谟》中说:“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这里的意思是上天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五种礼服表彰五类有德的人;上天用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惩处五种有罪的人。这里已经包含德刑并用的意思,虽然借助的是上天的口吻而说。紧接这句话的后文中说:“政事懋哉懋哉”,意为为政者要努力勤勉。这表明统治者可以代表上天使用这两种方式治国。此后的儒家一直主张德主刑辅。但法家则倾向于刑主德辅,甚至只用法不用德。也有人并不进行孰主孰次的区分,荀子说:“为之立君上之埶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司马迁也说:“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禄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史记˙礼书》)站在今天的视角上,二者的主次之分已经没有必要,但要注意在不同社会领域、不同社会条件下二者的功能有所不同。从社会整体的需要来看,应该强调二者的结合和共同促进。四中全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习近平同志曾多次谈到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结合新的实践和时代要求进行正确取舍。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对待丰富多彩的传统法治文化也要本着古为今用、批判继承的态度,抛弃其中过时的部分,汲取适合现时代的内容和元素,予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当代社会主义文化相融相通,使之服务于今天依法治国的伟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