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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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所列“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和对象”要求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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