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规定2

山东**集团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理顺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关系,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档案分类:

1、外部人事档案: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入司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

2、内部人事档案:

为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第二章外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条外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费用标准

1、所有员工档案、党团关系、户籍(专指公司每年录用的应届毕业生的户籍)委托“山东省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进行集中管理

2、员工档案的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户籍的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调入与管理

1、试用期满员工提出调档申请,并填写好“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申请表”。人事行政部专职人员在省人才开据“调档函”后,员工本人即可到原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取档案。

2、人事行政部收到员工本人的“档案”(必须密封,并有原档案所在单位的盖章)15日内送至省人才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3、人事行政部专职人员建立人事档案的管理台帐,并于每年度2月份之前与省人才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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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一年后,确定无任何其他问题者,其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