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本市设立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与使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以项目为依托,形成由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领军人才资助服务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后备队”中的优秀拔尖人才。“国家队”层次人才在团队建设、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三、资助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

(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

(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

(五)分类分级资助

四、资助资金

(一)资助额度。按照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开发类(b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经营管理类(d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

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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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事局审核。

七、其他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领军人才“后备队”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