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场所管理办法5篇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郑州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开展学习、工作、议事以及其他活动的综合阵地,是广泛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也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使其成为党员活动中心、村级组织议事中心、为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和群众文化中心,为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功能设置
第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达到省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标准要求,充分体现一室多用、方便群众参与各类活动。
第五条办公场所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的村,内部设置须划分四个区域。包括村“两委”办公室、综合服务室(包括全程办事代理室、计生服务室等)、远程教育室(包括实用技术培训和党员电教室等)和综合活动室(包括党员活动室、会议室、民事纠纷调解室、老年活动室、文化娱乐室等);办公场所面积不到150平方米的村,要有基本的办公用具和必要的场所,在明确各自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本村实际,科学合理组
1合,切实发挥场所作用。
有条件的村,可以增设相关办公室或活动室,可以建设包括戏台等文化体育设施的文化广场,可以开设便民店和各类代办点等。
第六条如果是多室分开办公的,悬挂相应的办公室牌子。
“治保调解室”、“档案管理室”、“值班室”、“便民服务室”可以单设,也可与办公室合用,但要悬挂相应牌子。“图书室”、“阅览室”可合二为一,但必须悬挂相应牌子。室内应配备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村,还可设“团支部办公室”、“妇联办公室”等。办公室牌子的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在县(市)区范围内保持统一。
第七条
“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一室多用,但须悬挂相应牌子。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按照“边配置、边完善、边利用、边维护”的原则,通过协调利用、捐赠、购买等方式添置各项配套设施,充分整合资源,切实做到“八有”:即有标识、有党旗、有规章制度、有学习资料、有办公用具、有电教设备、有档案资料、有活动记录,促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各项配套设施不断提档升级。
2第九条场所外围根据实际情况可砌围墙,也可直接与室外广场相连,形成开放式阵地。外围环境要干净、卫生、整洁,通向活动场所的道路必须硬化。院墙标语做到醒目、简练、规范。
第十条庭院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门规划,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院内环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安装体育器材、修建篮球场等,总的要求是绿化、硬化到位,整洁、美观、大方。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门口悬挂村“两委”的标牌。“中国共产党××乡(镇)××村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红字竖排,右边悬挂;“××乡(镇)××村村民委员会”,黑字竖排,左边悬挂。标牌的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活动场所设置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栏,同时设置信息公布栏。四栏要在活动场所醒目位置单独设置(一般应在场所门口),做到美观实用,方便群众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党务村务和有关科普信息。
第十三条应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院内中心位置设置国旗杆。
第四章版面建设
3第十四条
政府职能部门、党群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需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挂牌、上墙的,应与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沟通,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应张贴相关制度。其内容应包括有关农村党建“三级联创”内容(可摘选),党徽党旗、入党誓词、党员权利义务、组织工作职责,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两委”联系议事制度,村工作人员职责,远程教育、综治调解、计生服务等制度。
第十六条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制度上墙的内容、样式。
第五章阵地使用
第十七条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党员活动中心。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发展党员、党员经常性教育等党内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八条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村级组织议事中心。以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为目标,认真落实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一事一议”等制度,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大会等各类会议都要设在活动场所内,定期组织党员
4群众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参加民主议事会、民主决策会等活动,推进村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由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