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村级配套组织职责

村级组织工作职责

一、村党组织职责

村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项,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对村、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二、村民会议职责

村民会议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委员

(五)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可通过“一户一票”表决形式召开。村民会议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务和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村民会议授权范围,讨论决定村级重要事务,监督村民议事会工作,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议事会的工作

(三)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四)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五)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四、村民议事会职责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会议

(二)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处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灾后重建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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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七、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对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管理,实现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

八、工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