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08-12-210:47: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人事档案(干部、工人、离退人员)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局组织、人事工作及其它各项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我局职能部门在组织、人事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学习成绩、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于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我局干部、工人和离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
一、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为人事档案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档案干部,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为科学管理档案提供必要的设备。
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工人和离退人员档案材料;
(二)保管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四)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所需人员的人事档案信息;
(六)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搞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工作;
(八)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
(九)指导下级档案管理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档案内容的整理分类
第八条人事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我局职工个人情况的材料构成。
(一)档案材料共分十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l、归入本类的材料包括:履历表、简历表、各类登记表,包括军人、学生、职工、聘干转干以前的工人履历表等,凡属个人填写的简历性质的登记表,更改姓名的材料均归入本类;
2、说明:
(l)军转干部的档案有些是履历和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可拆开来分别归类。
(2)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也带有综合性质,有鉴定、学习成绩、体育成绩、社会调查等也可拆开来分别归类。
(3)此类材料排列顺序按时间先后,装订时将最近的履历表放前面。
第二类自传材料
归入本类的材料,本人所写的叙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自传性质的材料,此类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1、归入本类的材料包括:
(1)各种鉴定(含自我鉴定)材料;
(2)以鉴定为主的各类人员登记表;
(3)组织正式出具的含有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
(4)对于部考察了解形成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
(5)干部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2、说明:
(l)有的材料题目不是鉴定,比如。思想工作总结、劳动思想小结等材料,后面附有自我鉴定小组意见、支部意见及组织鉴定内容的也属此类。
(2)本人档案中摘录的优、缺点材料不归档。
(3)1970年整党建党阶段的“党员鉴定表”和非党干部的“干部鉴定表”不存档。
(4)个别谈话记录或个人写的干部一般表现情况材料不归档。
(5)此类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含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1、归入本类的材料包括:
(1)报考各类院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
(2)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成绩表、成绩单、记分册等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表、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登记表(考绩应归此类,但现在已单独建考绩档案);
(4)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目录;
(5)反映干部学识、专业技术方面的其他材料。
2、说明:
(1)各种考试卷不归档。
(2)此类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含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l、归入本类的材料包括:
(1)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2)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
(3)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材料;
(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
(5)带有组织上政治历史审查意见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
(6)干部爱人登记表;
(7)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平反决定、通知或复查意见等。
2、说明:
(1)此类材料一般都是系列材料,应包括批复、结论、报告、证明、本人交待或申请等。在排列顺序上应按材料的主次来排,如批复、结论、报告、主要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问题集中排列)、检举材料、本人检查交待或主要申诉材料。凡属冤假错案经复检改正,原结论放在复查结论后面。
(2)在审查过程中形成的非正式调查报告、同一证明人多次写的内容重复的证明材料可取出登记销毁。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1、归入本类的材料包括:
(l)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党员培养对象登记表、党员登记表;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2)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暂缓登记期满后的组织决定及有关的材料;
(3)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
(4)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2、说明:
(1)入党申请和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待党员转正后才归档,转正前归支部保管。
(2)入党申请有多份的,捡1-2份全面系统的归档,一般第一次写的申请应归档。
(3)一般思想汇报、入党时调查的一般表现材料不归档。
(4)由组织召开的群众座谈会和党小组、支部大会记录等材料不归档。
(5)被开除党籍、团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的入党、入团志愿书归本类,但需在封面上说明“某年某月某日经某某党委(团委)批准开除出党(出团)”。有关处分材料,按性质(政历问题或违纪案件)分别归入五类、八类。
(6)此类材料应按入党、入团、加入民主党派材料分别排序,志愿书放各自材料的前面,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如入党志愿书、申请书、培养表、转正申请、党员登记表、入团志愿书、申请书等,加入民主党派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含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l、归入本类的材料包括:
(1)正式命名授予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特级教师、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审批表;
(2)立功受勋、嘉奖材料;
(3)县、团级以上单位对干部的通报表扬材料;
(4)创造发明事迹,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2、说明:
(1)未经正式批准的未盖公章的各种先进人物事迹材料不归档,也就是要组织办理了正式手续的才能承认。
(2)此类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但每次奖励应将组织的审批材料放前面。
第八类处分材料(含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1、归入本类的材料包括:
(1)上级批复、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调查报告、本人检查或交代材料;
(2)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及个人检查;
(3)确属错误(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等方面)组织上不予处分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检查材料;
(4)通报批评材料;
(5)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6)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和申诉;
(7)反右斗争中错定右派的决定结论及平反改正材料;
(8)反右倾运动中受处分的甄别平反材料;
(9)“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或经审查定为“三种人”的结论、决定、上级批复、调查报告及本人检查材料,“文革”中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审查意见、调查报告、本人检查及专题考察材料。
2、说明:
(1)举报干部工作、思想、经济、作风等违纪问题,经查属一般问题,不归干部档案,存干部部门参考。
(2)此类按材料的主次,如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顺序排列,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凡经复查已对原结论、决定处分撤消改正的,可将改正结论或决定放在前,原结论、决定放在后。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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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漳卫南局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