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信息的交流,建立经常性的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领导干部各方面的情况,为准确地使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部门组成

1、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通过日常交流和召开会议两种方式进行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组成: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办。各部门的分管领导为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二、干部监督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

2、群众举报的问题。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信访办接收到的集体或个人举报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及组织人事方面的问题,及时摘抄或移交市委组织部;举报其它方面的问题,经过初核初查确有问题但构不成立案的,每月向市委组织部集中通报一次。市委组织部收到的应由执纪执法机关、信访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及时转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和信访部门。

3、领导的批办件。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局接收到的领导批办件,经过查证确有问题但构不成立案的,每月向市委组织部集中通报一次。

4、政法机关掌握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社会道德等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和公安机关工作中掌握的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道德败坏等问题,由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每月向市委组织部集中通报一次,同时抄送市纪检委。

5、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的立案情况。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对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立案通知,应随时通报市委组织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对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立案通知,应于立案后3日内分别由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向市委组织部通报立案的基本情况。

6、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结果。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对立案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分决定,应随时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应定期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单位、部门对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委组织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立案侦察结果、法院判决结果,公安机关对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侦察结论、处理决定、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通知书,应在作出结论或发出3日内,由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通报市委组织部。

7、虽未构成违法犯罪或暂未形成处理结论,但确实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的情况。包括被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但未审结的案件,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构不成犯罪但确已违纪违法的案件,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凡涉及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应由市检察院、市法院及时通报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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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对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抓好工作指导和协调。要确定一名党性强、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同志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干部监督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16、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按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干部监督信息,不允许漏报、迟报,更不允许隐匿不报。

17、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各单位要对干部监督信息进行认真登记、及时整理和立卷归档,并设专人保管。应存入本人档案的,要及时存入本人档案。要遵守保密法规、制度,不得向外泄露情况,对违反保密纪律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