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函询回复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意识,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函询回复制度是指信访反映有关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问题,组织部门认为该单位部门或干部有必要就所反映的问题向组织加以说明,以函询方式要求其回复的一种信访调查核实办法。

第三条实行信访函询回复制度必须坚持“三为主”的原则,即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努力把干部监督管理贯穿于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使用的全过程。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经认真分析研究,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核实处理的之外,对需要本人向组织说明情况的,可采取函询回复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1、理想信念、政治立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2、违反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造成工作失误方面的问题;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的问题;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问题;

5、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

6、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7、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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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注意维护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对正当向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追查或者打击报复;对捏造事实,诬陷他人造成后果的,一经查明,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函复制度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组织部干部室具体负责协调、函复件登记、结果反馈、材料归档等工作(复函材料不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并按季度将函复制度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委主管书记汇报或在部长办公会上通报。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信访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