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拔尖人才管理,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人才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培养选拔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建立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的激励机制,促进“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社会风尚的进一步形成,激励全市各类人才为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范围为本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非公有制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研究的工作人员和直接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重点选拔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确保质量。

第四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的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成果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在全市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3年来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获得过省(部)三等或市(厅)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和哲学社会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二)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含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被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负责人,研究成果处于省、市领先地位;

(五)在经济管理(包括财政金融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六)在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所领导的企业经济效益、纳税额和职工工资年增长率名列前茅,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七)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所创建的教育教学方法取得良好效果且在同行中产生较大的影响;承担省部级以上的课题,并有两项以上相应的成果的人员;

(八)在全市卫生医疗行业,主持市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技术精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的人员;

(九)在文艺、体育、新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工作中,专业技术造诣较深,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专业奖项的人员;

已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甘肃省优秀专家、甘肃省“333人才工程”和“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不再作为市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第五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人选可优先从作出显著成绩的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县区级拔尖人才中产生。在本市工作3年以上的外地(外籍)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推荐。

第六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经单位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填写《**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申报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单位)审议上报。县区的推荐材料由当地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组织审核报县区委讨论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属单位的推荐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三)资格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初选。

(四)社会公示。初选对象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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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犯有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创新能力不强或在同行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技术示范作用不充分,工作成效不明显,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市委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满,重新进行调整补充,原列拔尖人才根据考核结果,符合选拔条件的,可以继续选拔为拔尖人才;不符合条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不再列入拔尖人才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