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拔尖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在本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乡土实用人才。
第三条选拔工作坚持突出贡献,注重实绩,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有强烈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工作。近二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科研上有创造性,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工作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了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发明、推广、应用、改造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提高作出较大贡献。
(三)对我市的宏观发展战略、产业布局、经济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引进、建设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和建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得到社会赞誉,业内公认。
(五)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做出优异成绩,对学科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六)在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经济、会计、统计、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工艺美术等专业工作中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
(八)在种植、养殖、建筑及其他多种经营生产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率先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在群众中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带头人。
(九)技能娴熟,技艺高超,获得省级职业技能比武前3名或市级职业技能大比武第1名。
(十)在其他领域中作出较大贡献,在省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六条选拔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具体做法如下:
(一)选拔对象人选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本人自荐,并征得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主管部门的同意。选拔对象人选为乡土实用人才的,由乡镇党委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区)组织部研究审核后上报;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后上报。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对上报的拔尖人才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按照1:
1.5的比例确定初步人选,反馈给各单位。
(三)各县(区)委和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对反馈人选组织业内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依次排序,并经县(区)委和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上报。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筛选,按1:
1.2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考察,同时征求纪委(监察)、检察等部门意见。
(五)专家评审委员会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后按1:1的比例确定正式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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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八条选拔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选拔,宁缺勿滥。对在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