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现就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整合社会各方面教育培训资源,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构建院校与企业之间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平台,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利用现有各类应用类高校、高职和中职院校等教育培训资源,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政府构建的多层次公共实训体系的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
2、适应需求,强化实训。适应产业技术不断发展的要求,强化实训环节,突出对动手能力的培养,解决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3、政府扶持,政策聚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扶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定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深入调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和实施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培养、造就一批具备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较高综合职业素质的青年高技能人才,实现“明确一个培养机制(定单式培养),取得两张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政府、企业、家庭三方满意”的社会效应。
2007年,启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试点,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院校与有技能人才需求的重点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在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物流商贸、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十一五”期间新一轮“技能振兴计划”的重要抓手,到2010年,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
三、组织架构
(一)设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本市设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具体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批办法》(沪委办发〔2003〕159号)的规定程序报批。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行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区县、本行业内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
(二)成立专业理事会
在市协调指导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成立若干专业理事会,作为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技术支撑。专业理事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专业理事会根据市协调指导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指导、协调相关专业校企合作培养的方案制定、指导服务等工作。
(三)建立技师学院(校)
按照“面向市场、体制不变、功能提升、特色鲜明、布局合理”
的原则,确定一批本市应用类高校、高职院校和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并在其符合市场需求的骨干专业中,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
对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经市协调指导委员会认定,可加挂“技师学院(校)”的牌子。
四、培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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