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若干意见

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它对于确保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具有关键意义,对干部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办发〔2003〕17号)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为目标,紧紧围绕《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主要任务一是对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标准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能否坚持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能否严格把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任职资格标准。二是对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严格执行推荐提名程序,能否严格履行干部考察程序,能否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制度。三是对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能否切实履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职责。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和标准,牢牢把握正确的用人导向

3、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原则,确保干部工作的正确方向。《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六项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干部工作的根本和灵魂。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来准确地理解、把握和遵循,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毫不动摇,确保干部工作的正确方向。

4、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是衡量干部的基本标准和尺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要求,自觉坚持用人标准,确保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要进一步明确提拔任用相应职级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标准,县(市、区)委和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提拔任用领导干部,除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提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拔任用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县(市、区)委提拔任用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人选一般还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的任职经历。

5、树立正确的用人观,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和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五湖四海,坚持公道正派,重德才、讲原则、看标准,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

三、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6、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意识。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认真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准有减少程序、颠倒程序、应付程序或事后补办程序的现象发生,使程序成为选贤任能的制度保证。

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换届时,应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经协商在本地区本部门内产生的人选,应在人选所在地区或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异地提拔任用的人选,可以在人选所在地区或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方式,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相补充,相互印证。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定期组织开展非定向民主推荐,对不适宜于按拟任职位推荐的人选,以非定向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人选的依据之一。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干部工作的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规范民主推荐工作。

8、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县(市、区)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市、县(市、区)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从得票相对较多的人选中选择。未经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中得票很少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9、严格履行干部考察程序,不断完善干部考察方法,切实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水平,努力防止考察失真、失实。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全面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考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把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考察工作的重点,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的政绩,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社交圈、生活圈情况,重视知情人提供的情况,注意综合运用年度总结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成果,使干部考察向深度和广度延伸。要努力扩大干部考察工作中的民主,积极推行考察预告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干部考察的方法,尽量避免临时突击考察干部,对拟提任人选的考察,应留有必要、合理的时间。要注意提高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行考察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水平。

10、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都要进行充分酝酿。考察前,应当酝酿拟任职位考察人选;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考察情况酝酿拟任职位人选。未经考察的人选,不得列入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的酝酿范围。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11、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县(市、区)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参加会议的人员提供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对新提任人选的任职资格情况、民主推荐情况要有专项说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常委会、全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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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有领导责任。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积极支持人大、政协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加强对承担干部监督职能的各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协调,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9、党委组织部门各工作机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要进一步理顺关系,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干部监督机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主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机构在考察提拔、调动干部人选过程中,应听取干部监督机构意见。组织部门要落实中组部关于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用会议的规定。

20、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把严格执行规定和积极探索创新结合起来。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本意见,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创新意识,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改进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上级组织的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经常分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科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