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收入申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任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已经退(离)休又被聘用和已到退(离)休年龄而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负责经营管理、党务、工会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职级以上(含副厂长、副经理职级)的领导人员。

二、申报人申报收入的项目依照中办、国办的规定执行,申报收入项目中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发给的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年1-6月收入的申报时限为8月底。1996年1月1日起,申报收入的时限依照中办、国办的规定执行。申报人因外出访问、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五、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申报范围,列出属于本部门接受的申报人名单,制成统计表册,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收入申报表》进行集中保管。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应予保密,不得泄露。

六、对申报人违反收入申报规定的处理处分,依照中办发〔*〕8号文件执行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