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执行制度思考探讨
民事执行是审判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维护审判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带有强制性的司法活动。加强民事执行监督有利于这项国家公权力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笔者从当前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务实两方面分析了当前的民事执行监督存在法律缺位、监督力度薄弱、监督细则不明确等问题;监督缺位下的民事执行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加重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成为民事执行监督主体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身具备的专业能力和社会需求三者的高度统一。笔者试图从法律架构、权力架构和执行架构三方面,对执行监督进行了架构设计。
法律缺位权力制约法律监督架构设计
依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实行事后监督。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生效民事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针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应该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意义
民事执行,是指为了保障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由法院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司法活动。宣判只是一个法律个案的阶段性完结,或者说只是一个中间步骤,执行才是一个案件完结的最直接的体现。民事审判的最终意义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结果不应该只是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的文字,而是要将裁判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执行程序落到实处。
审判机关的民事执行活动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如果失去有效的监督,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孳生,同时也会践踏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民事执行是直接对民众的利益产生影响的法律行为,必然会受到民众和媒体的关注,稍之不慎就会引起民众不满,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信赖感,严重的会引起社会的骚乱。宪法既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那么检察机关就有责任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不缺位。我们必须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细则,规范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赋予民事执行监督以更广泛的权利和更便捷的监督方式,让民事执行监督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前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症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宪法里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是一个指导性、方向性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从中广义的理解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作为专门指导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民事诉讼法》里却只提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没有涉及对执行进行监督的明确规定。唯一关于民事执行的法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明确了民事执行由上级法院依法监督下级法院,是一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监督模式。
(一)法律缺位
《宪法》清楚的赋予了检察机关毋庸置疑的法律监督地位,但《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方面给予具体的职责分工,更没有明确相关的操作程序。《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把监督权赋予给执行主体的上级机构。这种法律的缺位,使得检察机关无法行使本属于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使得应该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的民事执行,缺乏监督机关有效的监督。
(二)监督力度的薄弱
当前的法律把民事执行的监督权赋予给执行机构的上级,也就是所谓的内部监督模式,从字面上就不难理解这是属于“老子监督儿子”或“自己监督自己”的模式,很容易致使监督流于形式。在实际的民事执行过程中,上级法院难以普遍监督下级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很难发现下级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不当的执行行为因为隔级很难及时得到纠正。在民事执行中的枉法行为和贪污腐败等违法案件也很难得到及时查处。
(三)监督细则不明确
从当前关于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里找不到检察机关可以适用的具体的执行监督细则,检察机关无法启动监督程序,更无法操作监督过程,无法判断执行过程是否一直在监督下实施,甚至民事执行过程中有没有监督都无法判断,使得监督环节在民事执行中几乎变成隐身。
三、监督缺位下民事执行的不良后果
(一)滋生司法腐败
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是腐败的温床,不受监督制约的检察院民事执行制度思考探讨第2页
权力,必然会被滥用,从而导致专横与腐败。没有监督的民事执行,滋生司法腐败。见诸报端的事例令人发指。原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建民在任该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以实际执行费的名义非法收取申请执行人200万元,供其挥霍。长治市中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索要150万元“实支费”,但这笔“实支费”其实是“预估的执行费”,到底产生了多少执行费,法院表示还不能确定,但能肯定的是,费用绝对花不了这么多。20xx年,武汉市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被查处的事件中,大多数法官的落马也与在执行环节中的评估、拍卖的腐败有关。以上三例可清楚看出没有监督的民事执行产生了大量的贪官和蛀虫,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使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恶化,使人民的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司法公正遭到破坏。
(二)加重社会矛盾
因为滥用民事执行权,必然会导致法律天平的失衡,无法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产生质疑,恶化干群关系、政群关系。大量的民间纠纷审判后因执行不到位,矛盾突出,甚至出现激化,导致演变成刑事案件。当饱受司法腐败侵害的当事人,不再相信法律会带给他公正的时候,就会选择用极端方式来寻求社会的关注,以宣泄对司法腐败的愤懑,这种事例已经出现得太多了。
四、检察机关作为民事执行监督机关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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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6、检察小组对民事执行人员发现的涉及审判错误的,经本院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应及时立案审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7、检察小组发现民事执行人员有涉及职务犯罪的,应及时报请主管检察长同意,书面提请人民法院更换执行人,并对相关执行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8、民事案件执行完毕,检察小组将评估报告递交民事执行机关的上级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