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自侦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作出逮捕决定,难以抵御说情风,不作逮捕决定,又可能造成自侦部门甚至“一把手”的不理解。基层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不仅能够改善基层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外部环境,缓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还有利于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同时也便于上一级院在本地区形成较为统一审查逮捕执法尺度,从而避免了尺度不统一、宽严不适度的情形。因此,“上提一级”与以往的“备案审查”相比,能更好地加强监督,提高案件质量。但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模式下,市(分)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基层院自侦部门在一些案件的认识上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一、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个案认识不一致的原因

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在部分案件上可能会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客观方面的原因。自侦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构成主要是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具有可变性,犯罪嫌疑人、证人主要是根据事后的回忆来陈述案件事实的,且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供述、陈述时大都“趋利避害”),言词证据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点,“一对一证据”也大量存在。由此以来,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识也就不同,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识也同样会产生不同认识。

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在执法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案件数量是考量自侦部门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方面,侦查活动中难免会“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而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必须奉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相当时利益归犯罪嫌疑人”的执法理念,这样一来,把关严了,一旦作出不捕决定,自侦部门往往会有一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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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院自侦部门应强化对提请逮捕前的证据梳理与把关,避免盲目提请。基层院自侦部门可确定一名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在提请逮捕前对现有证据材料及案卷总体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其职责类似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职责(有的基层院设立了“案管中心”)。自侦部门在进行报捕前的审查时,还可邀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自行把关,并进一步考量罪与非罪及逮捕之必要性,从而避免盲目报捕,降低自侦案件的不捕率。对于构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经此环节的审查后,就不再提请逮捕。

3、要维护上一级院作出的逮捕(不捕)决定的权威。对于逮捕决定,应无条件地执行,如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必须书面通知市(分)院侦查监督处,侦查监督处也应主动对捕后案件实行跟踪监督。对于不捕决定,在执行决定后,可以根据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不捕理由及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补充有关证据,如补充证据后达到了逮捕要求,可重新提请。

4、以业务素质的提升促案件质量的提高。市(分)院自侦部门应发挥业务龙头作用,在加强对基层院自侦部门办案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