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社会化大预防机制思考探讨
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社会化大预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社会化大预防的涵义
当前各地普遍开展的社会化大预防,即由党委牵头,纪检、检察、审计、组织、公安、法院、宣传、教育等职能部门组成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这种工作机制模式符合党十五大提出的“党委领导,党政齐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格局,并且发动面广,影响大,容易形成全社会预防的局面。我们认为,执政党通过自己的纲领、路线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居于领导地位,因此,党确定的反腐败格局是不能变的。国家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小组),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与协调。体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强调预防职务犯罪的广度。
二、社会化大预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预防工作是面向社会的工作,更应该广泛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运用社会资源,走开放型的预防职务犯罪之路。一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活动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唤起各方面共同对社会负责的主体意识,克服坐等思想,积极行动,做好自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和各责任主体的“点、线、面”结合的预防网络。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预防网络。专门预防机构是预防职务犯罪网络联系和沟通的纽带,有关单位参与这个网络,实现信息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三是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公众中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四是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把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披露曝光、剖析研究等多种方法,形成舆论压力,达到弘扬正气,遏制犯罪,树立廉洁新风的目的。五是联络专业人士参与预防,发挥他们的作用,共同会诊解剖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对策。
三、社会化大预防之必要性
1、社会化大预防是预防职务犯罪关口前移的需要。“关口前移预防”也称为案前预防,是指在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和行业采取预先防范的措施,防止或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它起着保健医生的作用,能防范于未然,防止职务犯罪的实际发生,避免给社会造成损害。这种主动出击,把预防关口向前推进的预防方式,更能体现预防的目的和预防所追求的社会价值。
2、社会化大预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标本兼治的需要。预防职务犯罪的历史和现实反复告诉我们,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之路,必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实现对职务犯罪“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不断延伸、扩大治理职务犯罪的效果。而要实现预防职务犯罪标本兼治这一目标,也必须走社会化大预防之路。
3、社会化大预防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某些领域职务犯罪有上升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同时加大打击和预防的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必须坚决贯彻中央的方针,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把预防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职务犯罪大预防网络。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探索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逐步减少和不断铲除腐败现象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四、社会化大预防的作用
1、社会各界预防职务犯罪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各界的职务犯罪预防意识从无到有,可以说网络预防这种形式功不可没。通过网络工作,各网络成员单位积极联系本单位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网络预防对腐败的遏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网络预防,各网络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网络预防还促进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对腐败的遏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且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网络这种形式,从理论到实践,进
一步丰富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涵。同时,通过各网络成员的艰难摸索,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有力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
2、调动了各单位的积极性。在构建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中,起重要作用的,应当是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各单位。如何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从内部做好监督预防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
环节。这就要求各单位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党的生死存亡的角度,真正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不断进行法制教育,做好内部监督工作,从而不断提高干部的廉政意识、公仆意识,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具体讲,在新形势下,各单位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做到教育到位,制度严密,监督有力,专人负责,确保单位的办事过程和办事程序公平、公正、透明,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办事,无空可钻,消灭滋生腐败的环境,消灭职务犯罪的温床,从客观上保证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同时各单位在健全机制、制度的基础上,重视教育的功能,抓好制度落实,经常性进行法制教育、廉洁勤政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做到篱笆常扎,警钟常鸣。通过教育,使我们的干部从主观上筑起防止腐败的思想防线,把守法自律和廉洁奉公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在工作中洁身自爱,注重公私分明,自觉抵制金钱美色的诱惑,从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
3、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也仅仅是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已经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部门进行了专项预防,有效地减少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作为检察机关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不失职、不越权,发挥好主导作用。在依法严惩各类犯罪的同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结合办案,深入研究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探索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具体讲,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好自身的反腐败工作。检察机关是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自身担负着反腐败的任务,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加强有关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干警的廉政教育,加强对干警的监督,保证检察队伍的健康发展。二是发挥检察职能。首先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通过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其次充分发挥检察宣传职能,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讲座、廉政教育、典型案例剖析等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第三是结合办案,帮助发案单位发现漏洞,堵漏建制,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提高干警的法制观念。四是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职能。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签订相应协议等,加强对重点行业和相关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总结经验,交流研讨,指导实践。五是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预防功能,积极主导构建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在各部门建立相应的预防办公室,指导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依法预防、普遍预防,切实创立社会化预防新格局,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伴随而生的腐败现象一定会不断增加,情况会更为复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必将更加艰巨。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发挥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功能,逐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整体素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内部和外部规范、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防止权力的异化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二篇:检察院:检察院关于预防模式的思考一、封闭式预防模式之反思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下简称预防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预防工作的开展本身就是我国防腐反腐进程的一大里程碑,表明我国防腐反腐理念的巨大转变,由“注重打击”演变为“惩防并举,重在预防”。
但当前的检察预防工作正遭遇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预防工作的立意不够高、对预防
的功能认识不够全面、预防工作开展的后续动力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根源是当前的封闭式预防模式。所谓封闭式预防模式,就是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的二元预防模式,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主体参与。封闭式预防模式的特点是:
(1)主体单一,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两个主体,两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属于同一社会阶层。
(2)预防内容简单,只是针对被预防主体的职务犯罪进行宣教、警示教育、查漏补缺、建章立制。
(3)预防信息交流封闭,只是在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进行交流,没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
(4)预防主体处于被动地位。囿于信息交流封闭,以及被预防主体天然的消极性,致使预防主体掌握信息不足,在预防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当前检察预防工作通常为“预防—打击—预防”模式。在“预防—打击”阶段,“预防”与“打击”实际上是脱节的,“预防”几乎不能为“打击”提供支持;在“打击—预防”阶段,“预防”实际上成为“打击”的附属,“预防”很难超出“打击”的范围。而预防工作的这种地位显然与国家“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目标不相符。
封闭式预防模式的上述特点,导致预防工作无法获得国家战略和社会全局的视野,不能正确理解预防工作的价值和定位,进而无法拓展预防功能,无法丰富预防手段,使得预防工作有蜕化为“文案工作”的趋势,最终影响预防工作的生命力。
二、人民群众参与预防的必要性
检察预防工作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建立开放式大预防模式,即引入人民群众力量的预防模式。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工作十分必要,理由如下:
(一)由预防工作的价值决定的。预防工作的价值是什么。只有弄清楚这个核心的问题,才能使预防工作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获得俯瞰社会全局的视野。预防工作由国家发起,一般认为预防工作的价值在于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行使。使国家有做好预防工作的良好愿望,但作为预防主体(同时也是职务犯罪潜在主体,从另一角度讲也是被预防主体)的预防工作人员未必有做好预防工作的充足动力。
预防的唯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础只能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国家(公权力)。因为人民群众才是腐败行为的最大受害者。所以,预防工作的价值在于,通过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当然也包括国家机关的运转秩序),使人们免受公权的侵害。预防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因此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预防工作的好坏,职务犯罪发生的多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人民群众——作为利益攸关方——参与预防工作理所当然。人民群众的参与、社会的需要是预防工作不竭的动力源泉。
(二)克服封闭预防模式弊端的需要。正如苏力教授在《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一书中讲的那样:“事实上,以政府的力量构建起来的市场,也可能因为政府的力量而萎缩和缺乏活力;同样,以国家权力推行法治也可能会以另一种方式强化国家的权力,而不是有效地规制国家的权力。”[①]同理,以国家权力推行的预防也可能会以另一种方式强化国家的权力,形成国家在预防工作上的垄断。可以看出,当前预防工作的实质就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制约,属于体制内的制约。
因此引入第三方力量,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构成对公权力的制约,打破公权力垄断预防的封闭模式,建立有制约、有监督、多方参与的开放式大预防模式。
(三)利益博弈的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以职务犯罪为代表的腐败行为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职务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腐败分子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同时造成了腐败分子与社会或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预防工作就是预防主体代表国家对可能的腐败主体进行教育和防范,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的冲突也是必然的。这一点从被预防主体参与预防的消极性也可以看出。“冲突创造了联合和联盟”。[②]因此,人民群众是国家反对职务犯罪的天然同盟者。国家要想在与腐败分子的博弈中取胜,应当联合人民群众。
三、开放式预防模式的特点
主体的多元化。相较于封闭式预防模式的双主体,开放式预防模式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虽然预防工作中,有时也会出现像农村检察联络员这样的人民群众,[③]但是首先这样的联络员往往由乡镇、村干部兼任,其自身也属于被预防主体;其次,有些联络员由普通农民担任,但这些人员都是由检察机关委任的,其附属于检察机关
第三篇。共青团社会化工作机制的实践与思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变化,也使共青团的工作基础、工作环境和工作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的形势迫切要求共青团组织跳出“就团论团”的模式,大胆解放思想,调整团的组织设置,构建新的运行机制,优化团的资源配置,走社会化之路推进团的各项事业。在这一进程中,共青团机制建设面临许多崭新的课题。积极探索团的工作在坚持政治功能和经济基础的前提下注重在社会化层面的推进,从而使团的工作进一步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和秩序衔接起来,形成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探究了共青团社会化工作机制的动因,结合工作实践阐述了共青团社会化工作机制中应把握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探索共青团社会化工作机制的动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要求共青团积极探索社会化工作机制。
1、工作观念的转变要求共青团积极探索社会化的工作机制。团的十五大提出:“要以党政所想、社会所急、青年所需,共青团所能的要求设计团的活动,建立完善团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以达到紧扣社会热点,引发党政关注,触发大众共鸣,满足青年需求,激发青年热情的目的”。新的工作理念,要求各级团组织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团的工作的总要求,紧扣党政工作大局,带领青年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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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⒈通过青联、青企协、少工委、未保委等组织,充分协调优秀青年和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资源,优化共青团工作环境,及时得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政策、技术、经费等方面的支持。这主要是发挥组织上的优势。
⒉通过有效的机制和利益相挂钩,将各方联结起来,推进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合股,即由团组织与社会力量采用合股的方式,进行开发,实行利益共享。如实践中的青年科技示范基地的创建和运行;二是合作,即由团组织设计某项主题活动或工作,由企业出资协办,可以给企业冠名权,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三是租赁,由团组织筹资建阵地,在保团味、打团牌的前提下以租赁的方式承包给青年进行经营管理,使之按市场化运转,成为共青团创经费,树形象的阵地,如青少年宫的部分硬件设施;四是嫁接,对社会上原有的一些阵地、场所、通过团的政治优势与组织优势,进行扶持、命名,建成团的活动阵地,如一些乡镇的青年活动中心,这样既达到了服务青年的目的,又增加了团的活动阵地,可谓一举多得。
总之,“社会化”不是具体的工作手段,更不是一种工作项目,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共青团工作建设和发展的系统思路,通过对这一思路的探索和实践,有助于摆脱和克服共青团在当前所面临的一系列困难,更有助于合理、科学、充分地吸收和利用新的时代为共青团带来的一切有利因素,使共青团工作能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始终保持其先进性,从而更好地实践“服务中心、服务社会、服务青年”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