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资料
川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资料
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实施时间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去第十四条第
三、
四、八项,标志着我省启动施行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即我省“单独两孩”政策自2014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办证流程及须知
一、网上申请。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正确选择申办地(女方户籍地为准,否则申请将被退回并要求重新选择申办地)。
二、审核确认。对直接现场申请办理的,录入相关信息下载“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对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的,请在接到预约受理短信后,进入“预约查询”下载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资料: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自愿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第二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乡镇(街道)关于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的证明1份;
符合第三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法定机构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1份;
现场确认时请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公示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上报县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四、审批发证。县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经集体讨论,在7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的结论。对批准再生育的,直接打印《生育证》,由乡(镇、街道)统一领取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批准再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别说明。办理时限以申请人到现场审核确认后,乡(镇、街道)正式受理时间起开始计算。
网络预约申请办证网址:12356.scpip.cn
怎样预约申请办证。
符合生育单独两孩的夫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预约报名。在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报名和登录“四川省计生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网站报名,网址为12356.scpip.cn。
打开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主页面显示为3个选项框:政策咨询、预约申请、预约查询。点击“预约申请”栏,按照网上预约系统的提示,将信息一步一步录入后,点击确认提交,申请人的手机就会收到一条预约成功的短信,上面注明了预约号,待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系统短信息通知申请人到现场交纸质材料。
通过网络预约报名的申请人,在预约受理后,需要打印审批表,由村(居)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计
4生办现场办理,工作人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申请人进行预约报名时,需要填写4项资料,包括女方信息、男方信息、子女信息以及申请材料。另外,申请人可以在该系统的“预约查询”一栏里随时查看办证进度。
《通知》解读
2014年3月20日省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办证程序、审批时限和申请办理地点。优化办证程序
在新政策中,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街道)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简易工作程序,并全面推行单独家庭申请再生育网上预约,实现申请、核查、审批、发证全程网络化。为了提高办证效率,我省再生育审批程序实行“一改、三减少、四取消”。
“一改”,即将原来的只能书面申请改为可网上申请(预约),也可以现场申请和预约;
“三减少”,即减少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减少计生部门的审批时限;减少公示时间;
“四取消”,即在清楚申请人状况的情况下,取消乡镇(街道)计生机构对申请人作调查笔录的程序;取消对批准后的申请人下达“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送达“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的程序;取消对《生育证》有效年度的规定;取消基层附加的不合理的再生育审批程序。
四川省计生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已正式启动运行,符合条件的夫妻可通过网络,填写女方信息、男方信息、子女信息、审核资料等信息进行预约申请办证(网址:12356.scpip.cn)。网上预约审批主要包括“网上申请、审核确认、公示上报、审批发证、动态监测”等5大流程。
在户籍地居住夫妇通过网络预约申请办证后,可随时查询办证进度。流动人口也可通过网络异地向户籍地申请,委托他人到户籍地办理。
网上预约审批时限缩减为22工作日
《通知》对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时限作了进一步说明。审批时限从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间,即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受理日起计算(不是从网上预约日起算),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单独两孩的再生育审批时间期限由原来的90天缩短为22个工作日。
生育证无时限,生育后将失效
我省全面推行单独两孩申请再生育网上预约,实现申请、核查、审批、发证全程网络化。实行“一改、三减少、四取消”,制定了“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简易工作程序。在“四取消”方面,
6取消了《生育证》的有效年度规定。《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小孩后自动失效。一方户籍在川也可申请两孩,但需经委托
《通知》明确,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女方是我省户籍的,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办理《生育证》。
政策解释
三类“单独家庭”可申请生二孩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情况,以下三种情形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一类。“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的”情形,这是我省单位独两孩政策的主要人群,是指申请再生育夫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值得一是的是,父母即使有合法收养子女,也不影响该唯一亲生子女享受。
第二类。“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情形。这类单独家庭的界定,以死亡的兄弟姐妹是否有生育行为为标准。
第三类;“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情形。被养父母收养的子女,即使养父母有亲生子女,也可以享受。在福利机构长大的,也可以享受。合法收养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手续为准。政策衔接
为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形,要逐级请示,不得自行放宽或缩紧政策口径。
此外,《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规定的其它生育政策继续执行。此次修订,生育间隔仍按原规定执行。《条例》中关于生育间隔的规定为“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果第一个孩子不满4年间隔的“单独家庭”,要生第二个孩子,女方不到30岁的话,还得再等等。否则,将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新政策实施前生育两孩仍属违法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从2014年3月20日起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拿到“再生育审批证”后生育才是合法生育。在新政策实施前生育两孩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仍将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政策但不生育继续有奖励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奖励政策。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和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合法再生育子女后,对其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需要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优生服务
单独家庭如何优生二孩。
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我省将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且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开展孕前、孕期、分娩全程技术服务,即提供终止现有避孕节育措施、心理咨询、优生指导、生育评估、影响生育力疾病治疗、孕期保健、分娩、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等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高龄夫妇,按照高危妊娠监测标准进行管理。
免费为农村符合政策有再生育意愿的“单独”夫妇提供终止现有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免费为符合政策、一方为农村户口的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城市“单独”夫妇终止现有避孕节育措施费用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专家建议
一胎若是剖腹产最好两三年后再怀孕
一胎和二胎间隔时间较长的话,产妇的年龄普遍会比较大,应严密监测产妇的各项指标,要做好孕期保健。高龄产妇剖腹产的比例相对更高。
一胎若是剖腹产,最好2~3年后再怀孕,否则会有子宫破裂的风险,同时第二胎怀孕时需要严密监测胎盘着床的位置,警惕瘢痕处的妊娠导致大出血;生二胎更需要加强监护,科学营养和体重管理尤为重要。
四川省单独两孩申请政策咨询
第二篇:甘肃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甘肃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一、我省从什么时间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答。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我省自2014年3月26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二、单独两孩政策对象资格确认条件有哪些。答: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对象如何申报,有哪些审批程序。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健全再生育申报审批制度,凡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单独两孩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夫妇双方共同申请
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再生育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再生育对象生育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楼院或村(居)民小组同时公示7天。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县(市、区)、市(州)审批
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街道),《生育保健服务
证》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妇。
2.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生育保健服务证》经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
四、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证件)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证件)材料:
(一)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
(三)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二)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五、单独两孩政策的申请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
为提高办事效率,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和齐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在申请再生育时已领取的奖励费如何处理。
答。自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如何处理。
答: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省人大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2014年3月26日)前违法超生的,严格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
(二)省人大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督促其补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省人大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拒不申请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而生育二孩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八、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或违规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假证明(证件)材料、骗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的,由当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等证明(证件),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审批把关不严、违规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导致申请人违法生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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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和镇(街办)、区人口计生委三级均需有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人口计生委(宣)
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