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指引30条
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
(经高院党组2011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审判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要求,更好地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根据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加强司法公开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要完善司法公开工作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
2、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努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
3、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法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牵头协调司法公开具体事务,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4、通过公告牌、电子触摸屏、多媒体视频和法院网站等载体和发放《诉讼须知》等形式,依法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1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和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案件审判、诉讼风险提示,以及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5、完善立案接待窗口导诉、立案、查询、调解、司法救助、接访、判后答疑、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诉讼事务办理、法律咨询等功能。
6、发挥“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材料收转、网上立案、文书送达、联系法官、办案进度查询等功能,进一步加强面对社会公众的“一站式”在线诉讼服务系统的建设。
7、财务审计、工程审价、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拍卖等司法委托工作,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委托的原则,建立机构名册、电脑配对随机确定机构,公开机构工作过程,机构年度考核等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公开的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8、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及时将案件受理审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公告牌、法院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告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合议庭成员等信息。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告判决。
10、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安排旁听,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满足媒体和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11、所有证据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均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12、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记录和固定庭审活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推行庭审直播、录播,实现庭审活动公开透明。推进远程审判、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13、公开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姓名、职务的基本情况,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14、案件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将审理程序转换的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中止诉讼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15、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合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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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3、建立责任追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查处。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各级法院监察室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
34、根据本意见需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除外。
35、本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