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与执行工作机制的考察报告[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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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赴东北法院考察组/张华(执笔)
为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加强我院调解、执行工作提供
参考,缓解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矛盾,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
根据院党组的决定,由杨旭副院长带领部分中层领导干部,于2010年2月份
赴吉林、黑龙江省部分法院考察。考察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参观和参阅资
料的方式,在吉林省重点考察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构建多
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在黑龙江省重点考察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在执行工作中尝试执行“110”的作法。两地法院的经验和做法给考察组留下
深刻印象,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期望对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调解、执行
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实行内外结合,整体联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
机制的经验
宽城区位于长春市北部郊区,下辖九街一镇和一个经济开发区,面积237.99
平方公里,人口42万。宽城法院共有干警141人,其中法官79人。全院年均
收、结案数4600件左右。该院通过探索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缓
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收案量连续两年不升反降,年均下降5%,信访量大
幅度降低,案件调撤率大幅度提高,其中,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0%以上,
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92.6%,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率达
57.9%,执行案件和解率达31.4%。主要做法是。
1.依靠党委领导,法院积极主导,相关部门联动配合。该院认识到,构建多
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是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多
方联动、形成合力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为此,由区委
政法委牵头,成立了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由法院、
司法局、民政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和宽城区联调联动试
点工作推进会,召开了全区街乡镇党委书记研讨会,研究制定了《宽城区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联调联动”民调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实施“三式联调(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方式)、
四级联动(即楼栋、村社、街镇和区)”的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多元纠纷解决
工作纳入质效评估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进行管理,为多元纠纷解决
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2.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有效对接,形成全方位、多层
次、广覆盖的综合调解机制。宽城法院在充分调研、实践的基础上,建立
了具有宽城特点的“四三二一”模式:“四”即四元调解主体——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三”即三种对外衔接方式——巡回审判进
社区、人民调解进法庭和专项调解进部门;“二”即两种内部衔接方式——
巡回审判对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对诉讼环节;“一”即强化诉讼调解这一根
本。针对农村、社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对接方式。一是巡回审判进
社区。成立巡回法庭,配备两台便民诉讼车、电子印章、笔记本电脑等设
备,深入全区九个街道办事处的47个社区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员
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进行调解。纠纷发生后,首先由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有困难的,由法官参与共同调解,调解成功需要确认协议的,当场出具调解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巡回法庭当场立案,及时开庭,当庭宣判。二是人民调解进法庭。与司法所在法庭联合设立人民调解室,对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双方共同调解,需要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由法庭出具调解书。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委托司法所调解。三是针对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和医患纠纷不断增加的现状,主动延伸服务。在交警大队、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辖区医院设立调解室,指导和配合交警、婚姻登记处调解,引导当事人完善离婚协议,及时化解医患纠纷,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环节,实现诉前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组,充实审判力量,配备七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和两名书记员,诉前调解人员占全院干警总数的7%。实行“门诊式”接待,当事人来院诉讼,首先由导诉员发放《诉前调解征询意见表》,介绍诉前调解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分流到诉前调解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诉前调解组出具调解书,不愿选择诉前调解或七日内达不成协议的,移交窗口立案。调解法官填写《诉前调解案件流程表》,将调解结果反馈给庭审法官,并及时固定送达途径,方便庭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加快诉讼进程。
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实行执行“110”的经验
道里区是哈尔滨市的中心城区,下辖17个街道、5个乡镇,面积479.2平方公里,人口68.6万。道里法院干警总数约300人,年均收、结案数约1.1万件,其中执行案件数约3400件。全院共有执行人员35人,配备执行车辆8台。道里区属于哈尔滨市的老城区,辖区内国有企业较多,经济效益普遍不佳,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法院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难症结,为解决申请执行人在非工作时间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后无法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或者取得联系后因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执行法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从而影响案件执行效率的问题,道里法院自2003年末开始推出执行“110”工作制度,收到较为明显的成效,解决了一批老大难执行案件,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对立情绪,降低了涉执案件的上访率。该院200
4、2005两年内共接、出警140次左右,问题解决率达到80%以上,执结案件500多件。主要做法是:
1.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承诺。该院通过公示板、报纸、电视媒体广泛宣传执行“110”工作制度,扩大了执行“110”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为执行“110”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建立以执行局为主体,办公室、法警队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该院为分管院长、局长、法警队长配备了三部尾数为“110”的值班手机,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拨打值班电话,由“三长”指挥办案人员赶赴现场办理案件。
3.实行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执行人员随时做好出警准备。执行人员随身携带空白法律文书和警械警具,接到值班人员的指令后,出警地点在城区的必须在半个小时内到达,出警地点在郊区的,必须在两个小时内到达,并根据案件需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该院认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对罚款、拘留、执行异议等的复议,进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是通过执行信访、复议案件等,进行事实监督。事实监督方面主要包括:作风纪律、更新执行理念、业务指导等。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执行队伍普遍存在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不高的问题,因此,上级法院除对个案进行依法处理外,更多精力应放在通过个案的处理,加强业务指导来更新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理念,让其提高执法能力来不断适应新的执行工作的需要,发挥好案件督办、案件复议和执行监督的三统一职能。
五、学习考察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昆明中院执行工作的学习和考察,我们认为,在本院执行工作已取得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改进和提高,以切实改变我市“执行难”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