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开及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总结

近年来,县法院为落实最高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各项工作主线,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彰显公平正义。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结合全省法院审判管理“三化”年活动及审判权与审判机制改革规划,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特色亮点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透明,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同时,通过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倾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利用司法公开形成倒逼机制,促进广大干警深化认识,更新观念,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主要做法

为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力度和效果,2023年年初,县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工作规划》,就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具体内容、特色举措、任务分解做了详细的规定。

1.建立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以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庭、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4)预约立案、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5)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

(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

(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8)其他适宜公开的信息。

2.建立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建设外网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压缩信息寻租的空间。从立案受理环节开始,当事人可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

(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

(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3.发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等方面的辅助功能。

(1)推进审判工作信息化。大力推进“网上办案”,切实提升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方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相关部门查阅、复制诉讼档案。

(2)推进庭审公开。依托各类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对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公众关注或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进行庭审直播,公开庭审过程;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开庭公告、听证公告。

(3)推进庭审音像资料保存利用。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现“每庭必录”,方便当事人依法查阅,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

4.稳妥推进《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成立由审判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组织本院按照《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改革工作,并指定政治处、审管办等部门及人员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审判机制改革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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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责范围宜作“缩化”处理。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在强调对法院、法官责任追究的同时,也需正视的一个客观事实就是我国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才刚刚起步,尚缺乏成熟经验。而为了把法院、法官“出彩的冲动”最大化地转化为平台建设的效果,就需要我们正视法院、法官害怕被揭短的心理,并合理预测和把握这种害怕揭短“抑制性”与追责范围大小的关系。从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阶段来看,这两者的反向关系还是较为明显的,这就提醒我们宜对法院、法官责任追究的范围作出缩小化的规定,因为过于强调对责任的追究就会放大法院、法官的“抑制性”,很不利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特别是在三大平台建设的初期。

(二)建立健全法官产生、人员配备和职业保障机制。要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不断加强法官专业化建设,提高法官准入门槛是解决法官大众化的根本途径。按《法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要求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前提下,建议设定在审判部门工作且担任法官助理一定年限作为晋升法官的必备条件,并制定规范的法官任职考试、考评制度,经考试、考评合格后,方取得法官资格。同时,根据本院受理的案件数、工作量等确定法官编制额,缺额递补,优胜劣汰,竞争任职。同时根据每位法官的工作量为其配备法官助理。按照《法官法》关于法官的等级、法官评定和晋升办法,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等由国家另行规定的法律依据,建立起法官职业相关配套保障机制

(三)定位审委会职能、落实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负责制。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心要由讨论具体案件向宏观管理指导审判工作转移,以适应了审判管理规范化的需要。建议成立民事、行政、刑事等专业委员会,实现审判委员会委员从“行政型”到“专家型”的转型。在全面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基础上,改变目前由庭长、分管院长签发法律文书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改变“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违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象,从审判机制上保障法官的职务、身份、内心独立。要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实行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自己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负责签署。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要注重根据法官的专业特长、业务水准、知识结构和审判经验等,将法官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种专业化法官,并成立专业化合议庭。同时,要建立合理的裁判责任追究制,将责任追究限定在违反法定程序、徇私枉法、违反廉政纪律等不规范司法行为上,避免简单的以案件实体裁判的对错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