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效能建设公开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机关效能,便于群众监督,按照自治区、xxx市效能办《关于在各级机关和干部中推行公开承诺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一、立案期限承诺
1、对第一审案件在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在十五日内立案。
2、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3、对第二审案件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二、诉讼收费及司法救助承诺
1、自2007年4月1日起,新收的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违反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让社会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6、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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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对审判人员无视审判纪律,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行纪律处分。
三模地区人民法院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