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隐患整改工程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若干规定
地面隐患整改工程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制度若干规定
为了地面隐患整改工程有序进行,按照“五定”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统一管理,分工合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地面隐患整改工程工期排序,提高地面隐患整改工程工作效率,特制定生产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制度
一;职责划分(分管工程副矿长、副总)
1、隐患整改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工程副矿长),负责对工程的立项。
2、组织编写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3、联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配合企管科制订合同条款。
4、各项隐患整改工程按照责任划分,分管副矿长确定专人负责(根据情况可设主、副负责人)。外委工程应在施工队伍进驻之前明确责任人,提前熟悉掌握工程施工方案、技术要求、管理流程、审核措施等。内部整改工程应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组织方案。
5、负责各项工程的负责人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每项工程按照地面隐患整改工程工期排序进行对设备物质到矿时间提前督促,如果设备不能及时到矿,影响施工工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全面影响整个工期的对主管责任人罚款500元。
6、企管科负责人全面负责对地面隐患整改工程的立项、设备材料上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上报审批,对已审批的材料设备每天要进行督促落实,不得影响施工工期,如果影响工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影响整个施工工期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奖励
1、对隐患整改工程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与奖励,3万以下工程项目管理无差错、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于责任人200-300元/项奖励。
2、在隐患整改期间提出合理化建议者,能够加快工期进度按贡献大小给与奖励。
调度室按制定的工期进行跟踪调度,工程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拖延影响工期的按生产事故处理。调度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拿出处理结果,并且每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二、隐患整改工程责任人现场管理规定;
1、工程开始前要下发工程开工通知单,开工通知单要有施工方主要负责人签字。
2、严格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措施的贯彻要有签字,有贯彻记录。危险场所施工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标等。
3、严格工程质量现场监督检查:
1、进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证、规格、型号必须与施工设计方案相符合。
2、对隐蔽工程部分及重要环节必须旁站,严守死盯。
3、分项分段工程结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签单,严禁无验收而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4、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下发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后要组织进行验收)。
5、单项工程结束后要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并对初验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郑州分公司。
四、进度控制:
1、施工现场应悬挂进度横道图,工程施工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绘制工期控制横道图并悬挂在调度室的墙壁上。每日收工后填绘进度并向调度室进行情况汇报。
2、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或计划工期组织施工。矿方提出缩短工期的项目可协商整合同价款或增加奖励,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施工方拖延工期时,工程负责人要及时下发追赶工程工期的通知单。
3、工程施工责任人(矿方)每日必须填写监工日记,详实记录天气、人员、材料投入及工程进度等内容。
五、企管科负责完善各项隐患整改工程的立项:
1、通用合同条款拟定、招标组织、工程项目方案及手续上报与审批签字、开工单、验收单的收集和管理。按期上报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财务科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及时收集资料,依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结算。
六、奖罚条款;
1、我矿隐患整改工程合同招议标责任人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招议标相关规章制度。严禁收授投标中标单位现金或有价物质。如有发现招议标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敬请社会各界人士及全矿员工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371-88887095信
2、对任何腐败行为的将按省公司相关制定严厉打击。
3、工程管理责任人要按时填写日记,不脱岗、空岗,按时汇报和填绘工程进度横道图,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对工程拖延或质量不合格,不及时下发通知单的每次罚款100元。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安全薄弱环节施工旁站不到位者每次罚款100元。对不熟悉管理程序、不了解施工方案的、岗位描述不正确的每次罚款100元。
4、企管科材料整理不及时,手续审批或拖延时日,每拖延工期一日罚责任人100元。工程项目管理副矿长因责任人学习、培训、事假而导致工程管理空岗的罚副矿长200元。
13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管理无差错的奖励责任人
5、○200元/项。分公司招标项目管理无差错的奖励300元/项。
2工程管理水平与个人岗位工资挂钩,与双基考○核挂钩。(另行制定办法)3在隐患整改期间提出合理化建议者,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以上制定的工程管理规范要认真学习执行,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管理理念,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创新开拓思路,转变工作作风,为我公司复工复产工作作出贡献。
河南国电能源东祥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8日
第二篇: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大全龙阳镇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2、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6)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3、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篇: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性向学校的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
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在每季度日30日前向区教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校季度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四、当班教师对工作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五、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局电话报告,并在二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局安全部门。
六、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奖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济南市影壁后街学校
2017.1
第四篇: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全体员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
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坚决遏制“三违”现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三违”人员管理台账,一般“三违”人员由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登记,科级以上“三违”人员由安监局登记。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第五条
安监(检)部门罚款时,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位(或个人)、一份交安监(检)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
第六条
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罚款,应分别纳入安全奖励基本账户,用于安全奖励。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报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九条
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主管、保安和安监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务求实效。
第十条
隐患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隐患的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集团战线领导,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及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区队(车间)领导,负所管辖生产经营区域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班组对当班隐患排查及整改负责。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责任,并牵头组织对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四级管理制度。即生产班组,基层生产区队(车间),业务主管、保安及安检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班组要在作业前对所在生产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区队(车间)每天对本区域内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并报本单位业务主管、保安部门;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加强对区队(车间)排查及整改工作的指导,并认真排查本战线安全生产隐患,报战线领导和单位安检部门;战线领导和安检部门对战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及整改的主体。集团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均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人员意见书》,要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车间)、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整改难度较大或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随时掌握隐患动态变化,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向集团有关部门汇报;集团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和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和规划措施,并定期在集团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因排查不认真或重复隐患被集团查出,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隐患登记销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治情况登记建档,并定期向集团上报;重大隐患排查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自查验收。集团安全和业务主管、实行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对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组织验收复查,复查验收合格予以销号。
第十七条
员工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生产施工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一)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3.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集团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二)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2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理的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
(三)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
1.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2.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免伤亡,或减少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举报,举报电话:0375~2724132。
1.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4.集团接到举报后,将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5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凡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材料呈报安监局,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规定(原煤生产和基建施工单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一)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服的;
(二)生产井口未建立人员检身制度或未配备专人检身的;
(三)负责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
(四)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的;
(五)乘人车不挂防护链或身体露出车外的;
(六)斜井、斜巷行车期间同时行人的;
(七)携带尖利器物乘车的、乘罐无防护套的;
(八)不按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岗位描述不清,未按手指口述程序操作的;
(十)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账等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一)岗位工种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二)特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上岗作业的;
(四)对岗位内容不能做到应知应会的;
(五)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的;
(六)发放不完好矿灯或不合格自救器及其他安全仪器仪表的;
(七)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
(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的;
(九)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
(十)未完成规定下井和反“三违”指标的。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等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集团责令停产、停运的,除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加罚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下发《安监(检)人员意见通知书》责令期限整改的,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加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的,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安全费用资金未按规定提取与使用的,对单位收回挪用资金,并处等额罚款,对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1~2万元。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五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万元~100万元,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分别对其罚款1~3万元,并扣减矿级领导应兑年薪的10%。
(一)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开采保护层的;
(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施工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处分,并对其罚款1~3万元。
(一)实行整体承保生产经营,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转包他人的,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作业违反规定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不经集团批准,擅自将煤炭资源对外划拨的;
(三)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对其罚款1~2万元。
(一)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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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4月25日
建筑分公司第四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