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我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项目部和各施工队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项目部和施工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

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施工队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管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定期对施工队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时期督查、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三种方式。

(一)重点时期督查检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安全生产月、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各施工队要根据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上报;

(二)日常检查。必须结合项目的建设特点,开展经常性日常隐患排查,确保公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分为综合性、经常性、季节性和专业性检查;

(三)专项督查。针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突出问题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公路工程施工进展或上级的有关要求,项目部组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督查组不定期对所辖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第二十条项目部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监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部实施动态监控,督促项目部整改。

第二十二条受检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整改完毕后要报项目部组织验收。有关部门要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严重违约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接到《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施工队和个人,由项目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项目部公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我项目部施工的施工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系指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等级分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事故,违反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项目部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事故的跟踪调度工作,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和人员伤亡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部要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级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他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上级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认真整改,落实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承担直接责任的施工、监理或勘察设计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较大事故以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项目部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施工队和个人。第三条项目部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急预案内容及演练要求

第四条项目部应根据《突发应急事件预案(试行)》和《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所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项目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六条项目部应督促检查并指导各施工队普及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高度重视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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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接到《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施工队和个人,由项目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华润置地·长城建业项目部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