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
第二章隐患的报告及评估
第四条。生产单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当地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司安委会、生产单位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五条:公司安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对经评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第六条。经评估确定生产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隐患管理小组。
第七条:隐患管理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援用品完好有效。
第三章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第九条:公司工会组织督促、监督并协助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条。发现并评估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委会对生产单位签发《停工指令书》。
第十一条。接到《停工指令书》的生产单位必须立即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主持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第十三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单位,先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公司安委会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审查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报告后,由公司安委会签发《复工通知书》,各生产单位方能复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各生产单位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责令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对接到公司安委会《停工指令书》或有关执法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外,公司将酌情对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积极配合公司安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责令立即改正,酌情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所在地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篇: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计,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整改,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及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髙度重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在安全检査和工作生产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必须进行彻底整改。
二、对发现、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由安仝管理部门负责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节,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部门、整改内容及要求。
三、责任部门要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企隐患整改措施、方案。
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期限。
五、责任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整改要求对安企隐患进行彻底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责任人上交隐患整改检查验收申请。
六、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査验收,作好检査验收记录。
七、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委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査验收,作好检査验收记录。
八、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产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査验收,不能复工;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
改并通过检査验收运,方可复工。
九、在安全生产会上要通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査验收的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
第三篇: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整改,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及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在安全检查和工作生产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必须进行彻底整改。
2、对发现、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安全科,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部门、整改内容及要求。
3、责任部门要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方案。
4、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期限。
5、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整改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作好检查验收记录。
6、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作好检查验收记录。
7、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产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不能复工;重大安全隐患彻底整改并通过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
9、在安全生产会上要通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
第四篇: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范文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矿山隐患整改的组织机构、内容和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矿山隐患整改管理工作。2法律法规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3.2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组织机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实施隐患整改工作的管理机构。5职责
5.1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行政一把手负责,协助行政一把手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5.2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和科室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
5.3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5.4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表制度,按项目和内容逐项填写,做到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事实准确。
5.5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
5.6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奖罚规定,并认真执行。6措施
6.1制定事故隐患日、旬、月检制度。安全员负责每天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负责人负责每月安全隐患的排查;行政一把手负责季安全隐患的排查。
6.2每月由安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工作会,重点研究解决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
6.3隐患处理要坚持四定原则(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确因客观因素整改不完的隐患,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及隐患整改进展情况,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
6.4对省、市、县局等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具体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整改结束后,将整改结果上报厂。
6.5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行政一把手全面负责,具体做到项目、方案、措施、资金、时间、责任的落实,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相关规定。
6.6安全隐患的检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不准生产。
6.7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谴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8建立隐患整改台账、记录并做到清淅齐全完整便于获取。
第五篇: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改监控制度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改监控制度
一、辖区内各安全责任单位及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做到“四有”,即:有登记台账、有详细情况记载、有监控人员、有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排查整改和上报。
二、安委会办公室对辖区范围内的危险源实行分级登记,分级建档,分级上报。并按规定落实监控人员和措施,对于应建档登记而未登记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坚持“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均由隐患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报隐患确认单位审定后实施。
四、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或所辖单位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整改监控的实施和督办负总责、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监控由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具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整改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整改监控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主管单位负责整改监控的督办工作。
五、整改监控期间,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严禁擅自边生产(经营)边整改,对短期无力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方案,做好防范工作,逐步实施。
六、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整改,治理完成后,由整改治理单位写出专题验收报告上报隐患确认单位,隐患确认单位组织验收后合格后销号。
七、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开发区安办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整改治理、销号等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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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伤亡人数及基本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后及善后工作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电话等,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安办主任(开发区主任),以便快捷启动应急预案,并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以内报告上级机关。
四、安办应在事故调查处置基本结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汇报材料和相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