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文史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组织简则》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文史办公室工作职责》,结合*省政协历届文史资料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文史资料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政协组织的特点,通过征集、研究、编辑、出版和发行中国近现代史资料,组织具有文史特色的视察、调研等活动,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文史资料委员会

第三条*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政协*省委员会的一个常设工作机构,受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主要由省政协委员组成,也聘请史学界和民主党派有关人士参加。

第四条本会的具体任务是:

(1)着重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集具有政协特点的中国近现代史资料;在继续做好祖国大陆史料征集工作的同时,努力开展台、港、澳及海外史料征集工作。

(2)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征集的史料进行考订、校勘,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为编写信史提供翔实可靠的历史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有关历史研究工作。

(3)选择“有史料价值、有教育意义、有借鉴作用”的文史资料编辑出版;认真把好政治、史实、文字关,不断提高文史出版物的质量。

(4)认真开展文史书刊的发行工作,不断扩大文史书刊的发行量,充分发挥文史资料的“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社会功能。

(5)在努力做好文史资料征编出版和发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具有文史特色的专题视察、考察、调研、座谈等活动,为委员履行政协职能服务。

第五条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若干人,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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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会对省辖市、县(市)和区政协文史资料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并委托省辖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对所辖县(市)、区政协文史资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本会应与省辖市、县(市)和区政协文史资料工作机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文史资料工作。

第十一条本简则经文史资料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