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和创新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是推进政协履行职能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建设的本质要求。通过学习和思考,我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一、完善和创新民主监督的参与机制
就政协的民主监督而言,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是监督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主要的监督客体。只有主体和客体的广泛参与,政协的民主监督才具有实际意义。
(一)树立敢于监督的自觉意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由于怕得罪人,怕受打击报复,对涉及党政机关及主要领导的决策思想、领导方式、工作作风、重大决策等敏感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或淡化处理的方式。有的委员对民主监督职能的内容、主体、方式等认识不清,制约和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对此,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应加强理论学习,更新观念,增长知识,解放思想,超越自我,按照“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切实不表面”的要求,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敢于讲真话,讲实话,努力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树立接受监督的主动意识。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民主监督意识薄弱,爱听恭维、表扬的话,不爱听逆耳、批评的话,有的口头上表示虚心接受,但实质上对批评之言,特别是逆耳之言非常反感,对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不作积极的处理,采取应付、推诿和拖延,甚至哄骗的做法;有的对批评和建议只作书面回复,不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或以“留作参考”而搪塞过去;有的对政协委员提案“重回复,轻办理”,许多问题并未按回复的意见去落实。所有这些,都表明各级党政部门必须强化接受民主监督的主动意识。
各级党政部门应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来深化认识民主监督,以宽广的胸怀,听逆耳之言,容尖锐之词,自觉地接受民主监督,积极采纳意见和建议。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以具体的措施和实际行动解除政协组织和委员的思想顾虑。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将自己摆在被重点监督的位置上,不仅从思想上改变和消除传统的思想障碍,树立接受民主监督的主动意识,而且要在舆论上宣传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要满腔热情地支持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主动协调和解决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提供条件。
二、完善和创新民主监督运行机制
民主监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针对政协的的特点,不断完善和创新其运行机制,对民主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及反馈等进行积极的探索。
(一)完善和创新民主监督运行机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决策监督与执行监督相结合。政协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从目前的《政协章程》字面上看,尚未明确提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而仅限于决策之后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目前,政协的民主监督多属事后监督,提前参与、及时参与和全程参与监督较少,这是一种被动式的民主监督,事实上,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的情况等许多方面的监督,都有必要及时参与。政协可以在事前、事中把自己的意见通过各种形式予以通报、公开和反馈,寻求主动式的决策监督方式,从而使民主监督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展开。
二是坚持工作监督与人事监督相结合。一直以来,政协民主监督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开展工作等情况,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而对人事管理、干部任用等监督几乎处于盲区,《政协章程》对此也未作实质性的明确。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协民主监督应该在人事监督方面有所突破,有所作为,以强化权力授予和运行过程中的民主监督,并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人事监督机制。这对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三是专项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民主监督应注重微观与宏观、重点与专项相结合,选择带有共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实施监督。但在实践中要把握好民主监督的重点,按照“求精不求多”的原则,充分考虑现实需要和政协实际,精心筛选监督课题。监督主题上,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监督对象上,把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机关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上,选取宪法、法律的实施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作为重点;监督形式上,坚持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多提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监督角度上,要牢记政协的性质,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做到监督不越位,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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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从全国到地方,政协的民主监督均缺乏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政协章程》虽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有原则性的文字规定,但由于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所以在实施中,各级政协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显其招、各行其是。如果政协委员们对一些重大问题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而被监督方却不予采纳,或不付诸实施,也找不到相关的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加以解决。同样,由于不接受监督意见而造成的决策和工作失误,也无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过失和刑事责任,不了了之。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的约束机制。重点是建立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加快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程。同时,要制定和落实信息反馈制度、群众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制度和干部民主评议制度等。
五、完善和创新民主监督的保护机制
加大力度完善和创新民主监督保护机制。一方面,制定委员行使民主权力的保护措施,保证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发表各种意见的民主权利,对委员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严加处理。另一方面,建立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对于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对贡献突出的政协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表彰与奖励,实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的目的,真正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