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协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我市地方性规章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视察、委员视察团视察、委员学习活动小组视察。委员个人可持证视察。

第七条

常委视察团视察,由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视察团视察,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学习活动小组视察,由小组召集人负责组织。委员个人视察,应持视察证。

驻县市区委员的视察,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县市区政协负责组织。

驻县市区委员学习活动小组的召集人负责组织驻当地市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

第八条

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参加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组织委员赴县市区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可邀请驻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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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焦省政协委员的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统一安排,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