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调研汇报
翁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近几年来,我旗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市局要求,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旗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些纠纷容易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为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弊端,我旗先行先试,创新工作,以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建设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试点工作。于2013年4月成立了翁牛特旗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翁牛特旗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于2014年10月成立了翁牛特旗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年4月成立了翁牛特旗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年12月成立了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到今年8月份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医患纠纷53起,涉案金额1030万元,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50件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91起,涉案金额3121万元,已全部调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物业纠纷16起,已全部调处,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13件。翁牛特旗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虽成立不久,但职能也已日趋完善。六个专业性调委会所受理调解成功的案件,无一例双方当事人反悔现象。今年又与土地部门联合参与了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专业性调委会的建立,在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做法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旗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识到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向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领域延伸,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我旗根据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多发的实际和特点,重点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规范组织名称和标牌、标识,健全各项制度,有效开展工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我旗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及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人民调解员。目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共22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共5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共9人。三是建立健全专家库。目前,我旗已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医学专家库共22人,法学专家库共7人。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013年8月,我旗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五落实、六统一”工作规范化要求,从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员组成,纠纷受理、调解、统计、归档,工作制度、工作场所标识标牌、工作经费补贴等方面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是积极推进调解制度规范化建设。初步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纠纷排查、登记、调处、培训、考评、统计、文书档案、回访、奖惩、信息报送、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运行。二是积极推进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口头调解的纠纷也进行书面记录。统一案件质量审查标准,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和群众的满意率。三是积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三调合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基础保障工作
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五年以来,全旗共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50万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三、存在问题
(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知名度和公信力不高。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一般直接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解决,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不达成协议的,就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来解决纠纷,基本没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专业调委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没有充分地看到专业调委会在及时化解行业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特别是负有组建主体责任的少数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把这项工作看作是一项硬指标,而把它当作是一项软任务,在落实党委政府要求和上级文件精神上,行动不够积极。
(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经费保障上不够到位。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把专业调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在经费上的支持力度也不够,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影响了专业调委会作用的发挥。
(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作用的发挥上不够到位。少数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对专业调委会建设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的专业调委会只有一间房;有的专业调委会只有一个人;有的甚至只有一个空架子,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均没有到位,致使专业调委会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与
时
代
同
行
——-翁旗人民调解工作调研分析
旗人民调解工作是“赤峰模式”中的精品工程,赤峰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被自治区誉为“赤峰模式”,而我旗的人民调解工作则是“赤峰模式”中最重要的基石。2007年,我旗成立了全区第一家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下设22个乡级调委会,229村级调委会,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是协调指挥中心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长兼任,并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各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苏木场行政一把手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具体负责调委会的日常工作。
一、基本情况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结构翁旗人口47.3万人,面积1.2万平方公里,辖16个乡镇,6个农牧场,229村,现有22个乡级调委会,229个村级调委会,。二十二个镇(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16名调解员。占全旗人民调解员总数的13.7%,这一级调委会的调解员是均由镇(乡)的综治办、司法所、法庭、派出所和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等相关单位的公职人员组成。镇(乡)级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的平均人数为5人。229个村(居、社区)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员729名,占人民调解员总数的86.3%,这一级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数平均为4人。全旗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结构为:本科文化4人,占村级调解员总数的0.5%,大专文化25人,占村级调解员总数的3.4%,中专、中师文化共27人,占村级调解员总数的3.8%。高中文化298人,占村级调解员总数的40.8%。初中以下文化375人,占村级调解员总数的51.4%,全旗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情况:十八个镇(乡)级的调解员全部属兼职公职人员。229个村(居、社区)级调解员以案卷补贴计酬。
(二)全旗近三年各类纠纷发生调处情况
1、纠纷发生情况。全旗2013年、2014年、2015年一共发各类矛盾纠纷9682件,(其中13年发生3375件,14年发生3385件,15共发生2922件)。
2、纠纷调处情况。镇(乡)级人民调委会三年共调处纠纷182件,村(居、社区)三年来共调处纠纷9500件,镇(乡)、村(居、社区)纠纷调解成功率为98%。
3、各类纠纷的案发比例为。婚姻家庭类2167件占纠纷总数的22%;邻里纠纷1950件占纠纷总数的20%;房屋宅基地258占纠纷总数的2.7%;合同纠纷575件占纠纷总数的5.9%;生产经营804件占纠纷总数的8.3%;损害赔偿960占纠纷总数的9.9%;劳动争议531占纠纷总数的5.5%;林地1217占纠纷总数的12.6%;道路交通300占纠纷总数的3.1%;其他920占纠纷总数的9.5%。
4、引导诉讼情况。三年来镇(乡)、村(居、社区)两级调委会调处后因当事人反悔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总件数为36件,占纠纷总数的0.3%。
5、调处信访隐患及群体性事件情况。三年来镇(乡)、村(居、社区)两级调委会调处信访隐患及群体性事件情况155起,占纠纷总数的1.6%。
二、翁旗人民调解工作成功的经验和作法
(一)抓“三化建设”,全力打造反应灵敏的网络体系,推进人民调解由“事后调解”向“事前防范”转变
乡(镇)、村调解组织处在防范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发挥着龙头作用,只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才能确保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我们按照高标准、高素质、高效能的要求,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重点抓了机构标准化、队伍专业化和制度规范化建设。
一是按照标准化的要求搭建调解平台。乡镇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平台。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指导,我们从理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入手,率先对司法所实行了定编定员管理。乡镇司法所各项经费由旗财政纳入统一预算;部分优秀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以达标调委会建设为重点,按照场所、人员、经费、设备、制度“五落实”的要求,为乡、村调委会统一建立了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统一制成版面上墙公示,并统一规范调委会的名称,统一制作牌匾和刻制印章。乡(镇)调解室配备有关调解人席、记录员席、监督席、纠纷当事人席、听众席等专门席位,工作人员工还配备了必要的通讯工具。
二是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配强调解队伍。我们以村委会调解员为主体,大力推行调解员资格认定制度,并由旗司法局进行统一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在司法局存档。针对过去存在的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调解程序不规范、法律约束力不强的问题,狠抓以岗位练兵为主要形式的队伍专业化建设,由司法部门负责牵头,经常举办以调解方法与技巧、常用法律和法规教程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以提高调解人员依法、以德调解的技巧。村调解委会下设村民调解小组,配备有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人民调解员,在全旗共配有调解员729人,初步形成了以调委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为主体的比较完善的基层调解网络。
三是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完善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我们十分注重总结和完善调解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现已建立和完善了调解原则、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岗位责任制、调解记录登记制度、纠纷排查反馈制度、处理纠纷回访制度、纠纷首问责任制度、调处承诺制度、对口督办制度、联合接访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10项调解规范制度。设立了“四簿”(会议学习记录簿、普法宣传登记簿、回访登记簿、安置帮教登记簿)、“三册”(调委会花名册、调解员花名册、专职调解员花名册),形成了一套自行调控的运行机制。去年,还印制了1000多套制式调解文书,下发乡(镇)、村两级调委会,实现了调解文书统一使用、制作、归档的工作要求。
(二)创新“三项机制”,着力探索运转有序的管理模式,推进人民调解由“小调解”向“大调解”转变
在实践中我们充分认识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冲突、矛盾纠纷不仅数量众多、涉及面广,而且每一起纠纷中诸多复杂因素交织缠绕在一起,单凭一两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及时调处化解到位。为此,我们不断健全和完善由各方参与、通力合作的调解管理新模式,推动调解工作向多层次、宽领域渗透,提高了防控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一是快速联动机制。为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种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建立了党政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联动协调制度,严格依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纠纷发生后,当即由分管旗领导出面接访或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意见,公、检、法、司、信访、综治办、共青团、妇联、工会及调解涉及的有关部门都必须联合参与。由领导挂帅、各方参与的联动协调制度,既加强调解力量,又快速解决了过去由单个部门难以处理到位的大量问题,并且促进了调解法律效力的发挥,提高了调解的效率和效果。二是统筹协调机制。旗司法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村调委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协调会议,着重做好“三个一”工作,即一季度(月)一排查、一季(月)一交办、一季(月)一督办,认真研究处理急、大、难矛盾纠纷的措施,并对当月、当季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点评,表扬做得好的,黄牌警告工作不到位的。每次协调都记载排查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落实调处责任,注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是重点排调机制,强化重点排调。为保障四大节日和其它敏感时期的社会稳定,确立了解决、稳控遗留、疑难和重点矛盾纠纷的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反馈。认真执行每月一报,一季度一汇报,每年两次集中排查时作专题情况报告,重大矛盾纠纷随时报告,敏感时期防护值班制度和坚持“零报告”制度,落实“五个一”(一起矛盾纠纷,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调处机制,强化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确保有控制事态发展的相应对策和方法以及落实责任人。
(三)坚持“三个结合”,致力提高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推进人民调解由“小服务”向“大服务”转变
我们把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作为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基石,围绕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地段大力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解。
一是坚持经常性调解与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经常性调解由旗司法局指导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根据民调工作责任制具体实施,实行专业调解员随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集中性的排查调处活动由各乡镇民调委统一组织调解小组实施,实行村(居)调委会“一周一排一回访”,乡(镇)“一月一排一梳理”,旗调解中心“一季一排一督查”。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进行梳理归类和定性分析,集中时间和力量进行“挂号”调处,跟踪督办,一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帮助,杜绝“民转刑”案件和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坚持调处纠纷与消除隐患相结合。在抓好民事纠纷调处的同时,针对个别村组存在账目不清、合同管理混乱、民事经济纠纷较多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治理。为集体收回欠款,兑现集体拖欠群众的款项。审查、修订、公证各类承包合同,并在公开栏中向群众公布给群众一个明白、一个公道、一个满意的结果。积极理顺农村经济关系、人际关系,党群、干群关系,化解各种矛盾。
三是坚持调解工作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组织广大调解人员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调处一件、教育一片”的工作方法,提高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我旗还将部分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的典型事例以简报形式下发,以供调解员学习、借鉴,将一些常用法律法规收集汇编成册,《农民法律读本》印发给广大群众自学法律。
三、存在的问题
(一)翁旗独立运行的工作模式虽已建立,但实际运行效果没有达到最佳。翁旗于二○○七年六月在全自治区率先成立了人民调解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效果没有达到最好。原因是:一是思想观念上,人民调解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大调解”格局下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各界对大调解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原有的工作定式上,很多群众有了纷争总是找信访部门,领导也习惯将纷争交信访处理。二是处理方式上,信访部门为求一事的暂时解决,往往突破政策和法律底线,通过行政手段迫使有关单位、部门或当事人进行妥协,让上访人取得一些本不应得到的利益;而调解组织在处理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并依法进行调解,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大都不予支持。因此,群众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更愿意到信访局上访。三是职能配置上,与信访部门“四权能”的雷同、纠纷和事件受理范围上的交叉,且调处中心只能解决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争议,受理范围相对更窄,这也对独立运转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基础保障工作
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五年以来,全旗共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50万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中心成立以来,全旗共排查出纠纷22825件,调处成功22560件,有力的维护了全旗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