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调研材料

申志修

一、琊川镇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情况

琊川镇辖区现设立有八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今年准备设立一个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员149人,105个调解小组,中共党员89人,本科学历10人,大专、中专、高中学历共计37人,其余都为初中文化,45周岁以上调解员共计71人,女性调解员19人。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与新形式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程度相对偏低,特别是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政策水平有限,在处理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家庭、邻里等一般民间纠纷时,还能顺利进行,但在处理涉及政策、法律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矛盾纠纷时,便显得无所适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德、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因为在调解纠纷时的依据不仅仅有法律与政策,更重要的则是依据大量的公共道德、社会风俗,情理等社会规范。目前的调解工作基本上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或不注重“德”与“法”的有效结合,因而很多调解达不到预期目的,效果不明显。又因目前调解队伍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时时更新,致使调解人员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甚至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确定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2、调解队伍工作状态不佳,工作方法滞后。在人民调解实践中,调解有很大的随意性,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协议不统一,存在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缺少取证环节和调解记录等问题。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复杂化,调解纠纷的类型越来越复杂,工作难度增大,传统调解的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有的调解人员对处理新时期矛盾纠纷有一定畏难情绪,不懂得如何介入和调处。村级调委会实际委员很多,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2人开展此工作,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要么是书记、主任兼,要么就是兼任综治、计生等多项工作,工作压力大,任务重,不能全身心投入人民调解工作,更谈不上高水平调解了,所以人民调解工作重头戏还是司法所在承担。

3、没有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经常要到较远的去调处纠纷,但他们没有交通工具,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导致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以开展,从而制约了调解队伍的稳定与壮大。

4、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不够、群众知晓率不高。现在,有很多人不知道有人民调解这一组织,他们一有纠纷,不分大小都找政府、公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浪费了公共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有效解决。

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做

增加投入是基础保障,加大培训力度是提升人员素质的根本方式,建设一支优秀、高素质的调解队伍是干好纠纷调解,促进地方和谐稳定发展的关键,几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通过增大投入,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

题,改善调解组织条件,为建立人民调解为基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良好的条件;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掌握调解技能和相关法理知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大的战斗集体,全身心为地方稳定,经济发展服好务。根据实际了解情况和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实施:

1、人民调解经费必须实行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专款专用制度

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关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化,对调解员进行颁证

3、实行个案补贴方式。个案分类分标准进行补贴,统一标准。

4、年均补贴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年均补贴,300元左右。

5、实行年终考核,对突出贡献的调解员进行年终奖励

6、建立对在调解工作中受伤或死亡的调解人员进行补贴制度

第二篇:人民调解员调解事迹案例

2011年3月份苏村镇调委会调解员贺洪宪同志接到仕子口村书记徐仰日电话,讲村民徐兴廷与儿子徐仰海之间发生了赡养纠纷,村干部、调解员多次调解无果,请求镇调解委员会给予出面调解。

接到信后,贺洪宪同志自己驾车马上到村,在村调解员的带领下,到当事人徐兴廷家了解情况,得知当事人徐兴廷与自己的大儿子徐仰海24年不来往,其原因是婆媳纠纷造成的。找到了症结,对当事人逐个了解谈心,做细致耐心、说服教育的工作,了解到徐兴廷及妻子从二十年前至今未给大儿子家看过一天孩子,未帮大儿子家干过一天农活,原因是两位老人给大女儿、二女儿看孩子,没有顾上儿子家的困难,婆媳多次争吵产生矛盾,24年不答腔。

找到原因后,贺洪宪对儿子徐仰海及儿媳做耐心说服工作,徐仰海对父母的赡养没有表态,儿媳讲:老的24年都不和我来往,还用我伺候吗。死了我也不管。叫他们的女儿管去吧。儿媳的态度很坚决。看到这个情况后,贺洪宪决定暂停调解。

找到当事人徐兴廷了解情况时,徐兴廷也反映与儿子家20多年不来往,他说:有些事也是当老的一碗水没端平造成的,虽然儿女不少,但我年龄大了,老伴又有病在身,也得需要照顾和花钱,做儿女的也得赡养父母,大儿子也得出钱啊。村里也给调解来,老少爷们调解多次也没调解成,俺家的事也太难办了。麻烦你们把事处理好吧。第一次的调解就这样不了了之了。贺洪宪想:我们身为镇一级的调解员,这样的家庭纠纷调解不了,谁还能再调解呢。必须把这个典型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完结。

虽然是一个农村家庭纠纷案件,此事解决不了,永远压在贺洪宪的心里,沉甸甸的。几天后,第二次调解开始了。这一次主要是向村干部及部分邻居了解情况,了解到徐兴廷的儿媳是一个口快心直的人,和婆婆闹纠纷,是因婆婆说话不中听伤了她的心引起的,还了解到徐仰海与自己的亲二叔徐兴奎(现在县教育局工作)关系很好,有些话还能听他二叔的。

贺洪宪针对上次了解的情况,对徐兴廷及其他家人都一一了解情况,做了工作,同时贺洪宪提出了要求,让他们每个人都反思自己,在家庭关系方面,自己还有哪部分做的不够好。贺洪宪决定让他们反思几天,过几天再来调解。

相隔十天后,贺洪宪开始了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调解,到仕子口村后是下午两点半,村干部及当事人还有徐兴奎很快都来到了村办公室,调解员贺洪宪把了解的情况及每个人存在的不足之处一一指出,讲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通过批评教育及当事人的亲属徐兴奎的亲情工作,徐兴廷恳切地说:当父母的也没有当好,到今天这个地步也是我的过错,今后父子之间要和睦相处。徐仰海见父亲如此说也动情的说:今后我做小的也要好好的孝敬父母。儿媳说:我叔大老远来了,各位领导也给调解多次了,无论怎么说,当小的就要孝敬父母。今天钱我也带来了,给老的看病我应摊的钱现在就支上。以后该怎么管就怎么管,再也不能叫老人生气遭罪了。听到这里,贺洪宪的脸上不自觉的挂满了笑容,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现在这家人已经是非常和睦的一家人了,徐兴廷老人老有所养,享受到了晚年的幸福,徐仰海一家子也放下了这么多年的心理包袱,感受到从未有过的幸福快乐。

第三篇:人民调解员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应掌握的调解技巧

调解民间纠纷要准确把握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1-

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

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异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认真讲解法律,攻心为上,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

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第四篇: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

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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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

(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

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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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调配合到位,构筑大调解格局,解决好调解部门各自为战,工作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的问题。做好新时期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离不开镇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有关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法定职权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有关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好,把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好。

总之,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是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便利和条件,同时,调解员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坚决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这样才能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09春法学本施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