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心得体会
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的那些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意见;有识之士的警示性、前瞻性的意见;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实情分析和应对措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保障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充分反映需要党政机关了解的有价值的重要信息;体现特色,重视反映其他渠道难以得到、不易反映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重视反映统一战线内部中、高层人士的意见,注意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需求;真实准确,讲求时效,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续报。
第六条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委员活动工作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部门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在各市及部分县市区政协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密切同全省各级政协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协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整体优势。
第八条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及各界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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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六条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办公厅要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注:《工作条例》于2006年3月17日政协第九届山东省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