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工委议事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体领导,规范、监督集体议事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中共**省委教育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部党组、省委有关精神,紧密联系我省教育系统实际,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班子集体的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集体讨论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须回避。

二、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党中央、教育部党组、省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

3.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委(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不含教育考试院副处级)干部选拔、培养、考核、奖惩、任免等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4.研究讨论决定高等学校、委(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讨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省教育纪工委查处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

6.研究加强工委自身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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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程序。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工委相关领导可临时妥善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4.保密规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

5.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工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工委分管领导组织实施,主办处室牵头、有关处室密切配合。工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