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职权,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代表

第二条代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有较强的党性和先进性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党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4、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5、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能认真征求并如实反映本单位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代表资格的确认。经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在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资格审查报告后,即获得代表资格。党代表任期与本届党委任期相同。

第四条代表的权利。

1、听取和审议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或年度工作报告,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2、选举乡党委、纪委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3、对乡党委、纪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4、根据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受代表大会或乡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

第五条代表的义务。

1、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议党议政议事能力

2、坚持党性原则,强化宗旨观念,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3、积极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和乡党委、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乡党委的决定,积极向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宣传党代会精神,支持和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党代会和乡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4、收集、调查、了解本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年会和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5、维护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本选举单位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每年汇报一至二次,自觉接受本选举单位党员的监督

6、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对于涉及党的机密问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和乡党委要求保密的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六条代表的权益保障。

1、党代表所在的党组织要为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

2、乡党委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党代表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和议事议政能力,积极引导党代表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

3、实施《代表证》制度,给每位党代表颁发《代表证》,《代表证》除颁发机关有权依照本制度规定收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吊销

4、代表活动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乡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门用于组织代表的活动。

5、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通过有关程序提交乡党委、纪委,乡党委、纪委要认真研究办理,予以及时答复

第七条代表资格的暂停。

代表因经济、政治及其他涉嫌违法违纪等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期间,经乡党委批准,暂停代表资格。

第八条代表资格的取消。

1、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三分之一党员联名提出,或乡党委、纪委提出,认为该党员代表不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可以召开选举单位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如得到实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赞同,并报乡党委批准,则取消该党员代表资格

2、在本届任期中,代表无故三次不出席会议或活动,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3、代表因违纪违法,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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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中共×××第十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由乡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对党代表的联络和制度的解释。

二○○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