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新刑诉法对接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2-6-1920:39:55来源:昌吉新闻网作者:

责编:李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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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监督方式和途径一是避免人民监督员‘本地化’、‘熟人化’的问题,应采取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一律实行‘上下级交叉、同级异地交叉监督’的模式。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上级检察院及同级其他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形成了“相对于接受监督的检察院是外部监督、相对于整个检察系统是内部监督”的格局,从而凸显监督的“外部性”。二是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可通过建立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的制度、将案件监督管理中的检查结果、问题通报、不捕不诉备案材料等按时通报人民监督员等形式,使其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让人民监督员全面了解检察机关的具体执法办案工作。三是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流于形式。针对不同情形分别为人民监督员的询问、质询、评议制定合理的程序,做到轻重有别,繁简得当,重点放在意见、建议和评议结果的落实上。

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其监督程序应与检察机关的执法程序同步运行,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影响。检察干警应积极应对新刑诉法,克服心理上畏惧监督和认为接受监督是“自找麻烦”的思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准备。

(阜康市检察院张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