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综合科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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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单位支部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单位党委书记或者单位一把手审定签发。

第九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综合科,由综合科整理后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