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推向深入的过程中,监督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法则之一。过去人大的监督,主要是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以及由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各地在人大工作中,普遍感觉到对监督主体之一——人大代表的监督还是空白,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试行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就是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汇报执行职务的情况,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并由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督促代表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还存在一些代表执行职务不够、发挥作用不明显的问题,与人民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人大意识还不够强,不善于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人大代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多选民往往对代表在履行职责上的所作所为知之甚少,因此,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做好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是做好当前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和当务之急。

一、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人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从根本上都要为人民谋利益。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顺利推进了政治文明建设。新时期,我们尝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试行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创新代表工作,充分发扬民主的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效举措之一。

二、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行动

组织代表述职评议是一项实施法律的工作。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选举法、代表法也对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也有类似的条文,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些规定是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是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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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加强宣传,提高选民和代表对代表述职工作的认识。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强宣传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提上议事日程,使广大选民和代表对代表述职加深理性认识,增强参与对代表述职评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尽快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代表述职评议的操作规程和组织步骤,使代表述职评议有据可循、有章可依。

二要积极开展代表活动,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开展得好,关键要让代表“有职可述”,使选民“有事可评”。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织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使代表活动级级有人管,层层专人抓。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或者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参加视察或执法检查,从而使代表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使代表个个成为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分子,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是要在工作中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述职和评议的关系,既要组织述职对象作好述职报告,又要组织好选民的评议;二是处理好述、评成绩与述、评不足的关系,既要述职者述好、述绩,更要述不足、述问题,既要求评议者对述职对象评好、评绩,更要求评不足、评问题;三是处理好述职评议与落实整改的关系,衡量一次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取得的成效,关键要看述职评议后的落实整改情况,要把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反馈作为十分重要的环节,抓住不放,一抓到底,防止述职评议流于形式或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