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工作规则[五篇范例]
县委常委(扩大)会议
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共德阳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中江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2.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委会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县委办公室。请假的常委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之前,应当充分进行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县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组织工作、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做准备。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5.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常委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常委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6.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7.常委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常委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8.根据常委会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县级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听会并报道。新闻稿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稿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9.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常委和列席人员对常委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二、会议主要内容
1.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中央和省、市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部署我县贯彻措施,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研究决定召开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3.研究决定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有关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4.研究决定县委重要文件和县委常委代表县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县委名义上报省委、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5.对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人武部党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法院党组、县检察院党组和乡镇党委、县委部委、县级部门党组(党委)、人民团体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处分、调动等事项。
7.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市委报告。
8.研究其他应由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参会人员1.参加会议人员:
县委书记、副书记,县委常委。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县委分管常委负责组织实施,做到有研究、有安排、有措施、有结果。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3.承办部门(单位)根据《中共中江县委常委会议决事项通知》和县委分管常委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委书面报告。
4.县委办公室、县委督查室负责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汇总,向县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